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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号】连续抢劫多人的是否属于“多次抢劫”
发表时间:2023-03-21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2辑,总第43辑)

【第338号】姜某1、成某2等抢劫、盗窃案-连续抢劫多人的是否属于“多次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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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在同一时间连续抢劫多人的是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项规定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而再、再而三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显示了行为人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理应承担加重的刑罚刑法将“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之一。但由于刑法并未进一步明确“多次抢劫”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对抢劫次数的判断存在不同的理解如本案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姜某1、成某2、廖某3、聂某4、李某5于2004年6月19日先后抢劫3名押运员的行为是认定为1次还是多次就存在分歧

公诉机关认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人多次实施抢劫表明其主观恶性大因此不论行为人每次抢劫的对象是否相同、间隔时间多长、是否在同一地点抢劫、每次抢劫是否构成独立的犯罪都应作为抢劫的次数予以计算。

本案被告人姜某1、成某2、廖某3、聂某4、李某5于2004年6月19日实施的抢劫中先后对郭春辉、张小铃、许建辉等3名押运员实施抢劫4次应认定为多次抢劫。

辩护人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项规定的多次抢劫是指在不同时间和地点抢劫作案3次以上且每次都必须构成独立的犯罪。本案2004年6月19日的抢劫发生在同一列正在运行的货物列车上既属同一地点且系在一较短时间内连续实施抢劫行为并未间断应认定为一次抢劫。

三、裁判理由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

由于刑法本身没有对“多次”这一概念作出界定司法实践中对“多次”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如有的依照汉语言习惯将3次认定为“多次”有的由于行为人每次抢劫的数额不大也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处罚4次甚至5次认定为“多次”为了统一刑法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将“多次抢劫”界定为“抢劫三次以上”。这一规定既反映了社会生活中一般人的认识观念又与刑法其他条文中“多次”的含义保持一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应当成为今后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规范性依据。

“多次抢劫”中的每次抢劫行为都应构成独立的抢劫犯罪。

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对抢劫罪的认定和处罚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其法定刑比普通抢劫罪重得多应该从严掌握。因此“多次抢劫”中的每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独立的抢劫罪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此外根据刑法原理情节加重犯是在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通过附加一定的要件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要件规定时就加重行为人的刑罚。情节加重犯是在基本犯罪构成上所附加的特殊要件其原本包括在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中基于社会治安形势和刑事政策的双重考量立法机关将这些要件加以特殊规定并配置了较重的刑罚。情节加重犯的构成必须以该情节符合基本构成为前提否则只能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更遑论某罪的加重犯了。故作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多次抢劫”必须以符合抢劫罪基本构成要件为基础。

对于连续抢劫多人的抢劫行为是认定为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应从犯罪故意的单复数、犯罪时间的连续性和地点的相近性三个因素综合判断。《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同一地点连续对多人同时实施抢劫的虽属抢劫多人但由于是基于同一犯意不仅具有犯罪时间的连续性还具有犯罪地点的相近性不属于“多次抢劫”。因此对于被告人姜某1、成某2、廖某3、聂某4、李某5伙同龙爱博在正在营运的同一货物列车上先后对押运员郭春辉、张小玲、许建辉进行抢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1次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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