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探索捕杀调控、主动预防、肇事补偿等多种措施
文/徐言
随着长矛刺入心脏,野猪挣扎抽动着,当嘶吼声渐次微弱,浓稠的血液像“机油”一样洇湿了周围的土地……经过一夜忙碌后,猎人们终于猎杀了一头价值2400元的野猪。
野猪尸体是领取“赏金”的唯一凭证。次日,他们还要把野猪拉到远离县城的无害化填埋点,县林草局的工作人员会在那里登记称重,只要野猪超过40公斤,就有2400元补贴。而野猪则会被丢进四五米的深坑中,撒上生石灰,做填埋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是我国野猪调控试点的14个省份之一。近期,为应对野猪泛滥问题,西吉县林业和草原局公开招募了来自各地的6支野猪猎捕队伍和1支野猪无害化处理队伍,在全县开展集中猎捕活动。公告显示,西吉县计划在县域内猎捕成年野猪300头,每头补偿2400元。
事实上,为了使生态恢复平衡,不少地区开始通过人力调控野猪数量。早在2021年,安徽金寨县就已发布《金寨县控制性猎捕野猪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每年10月1日至第二年1月31日,在全县所有自然保护地范围外均可狩猎,猎获的野猪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按照10元/斤标准收购,作为狩猎人员的劳务补贴费用。
此外,陕西、四川等地为调控野猪数量,也曾公开招募“野猪赏金猎人”,希望利用集中猎捕的方式控制野猪数量。与此同时,多地还开始探索主动预防、肇事补偿等多种措施,以应对因野猪泛滥而带来的现实问题。
随着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张和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加大,野生动物出现在人类生活中似乎是必然,如何缓解矛盾、和谐共处也成为必须面对的问题。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要坚持保护优先原则不动摇,找准猎捕与保护之间的平衡点,科学施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否则,难免陷入“滥捕滥杀——数量锐减——保护——泛滥成灾——滥捕滥杀”的窠臼。

野猪在我国很多地区呈泛滥之势。(图/ VCG)
公开招募猎捕队伍 调控野猪种群数量
“我实在是没办法了,野猪把我100多亩地吃得70亩都要绝收了。”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开庭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在禁猎区、禁猎期用禁用猎捕械具捕获超过8头野猪的吴某,向法庭如是陈述。
为了从猪口夺食,村民与野猪的冲突不断激化,最终酿成刑案。吴某夫妇获刑后,舆论不乏出现为其叫屈的声音,许多网友纷纷在评论区“控诉”野猪泛滥。
实际上,我国多地近年来确实频繁发生野猪闯入人类居住区的事件,不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持续引发公众的关注。2023年6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新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名录”),野猪正式退出“三有动物”之列。这意味着,猎捕野猪不再需要申请和审批,不需再办理狩猎证,为致害防控工作扫除了部分制度障碍。
随后,宁夏西吉等地正式开始以集中猎捕的方式控制野猪数量。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猪专项调查技术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8月,西吉县域内野猪种群数量约2600头。
2024年9月底,西吉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公告招募野猪猎捕队伍,计划在县域内猎捕成年野猪300头,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此事经媒体以《宁夏一地野猪泛滥、招募赏金猎人》为标题进行报道后,立即引发舆论广泛关注。随即,各路猎捕高手纷纷报名。
根据官方要求,猎捕队伍必须配备无人机、红外相机、猎犬等,并采取投食诱捕、围网、笼捕、猎犬猎捕等方法进行猎捕。后经过遴选和公示,两支西吉本地队伍和4支外地队伍最终入选。从2024年10月18日到11月16日,每猎到一头40公斤以上的野猪,可获得2400元补贴。
为保护人员和其他野生动物安全,也让野猪种群不受到根本性破坏,此次猎捕野猪规定了相关猎捕手段,要求只能猎捕40公斤以上的野猪,并将猎捕范围严格限制在几个林场,而不深入野猪的自然分布区域。
据报道,2024年11月16日是西吉猎捕野猪“英雄帖”的最后期限,但300头的目标只完成了一半,西吉县林业和草原局不得不延长猎捕期限。对此,西吉县林业和草原局资源保护室负责人表示,这是当地能想出的最优解法,“不论打没打到,在猎犬出现过的区域,通常半个月内都不会有野猪侵扰”。
在野猪被“三有名录”除名后,不止西吉一地开始对野猪进行猎捕。
“野猪猎捕活动风险极高,因其体型庞大、力量极强,在受到攻击之后的应激行为,极易导致人员伤亡。”一位拥有3年猎捕野猪经验的业内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发生在陕西岚皋的悲剧可能与白天抓捕野猪也有关系。野猪的活跃时间主要在晚上,白天很难发现野猪的踪迹,且白天行人、车辆较多,猎犬追捕野猪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不确定因素。
在他看来,何时放狗也很考验猎捕者的经验。当野猪往山上跑时,不要放狗。因为当野猪跑不动时,它会掉头往山下跑,那么山下的村庄会变得危险。当野猪跑到远离村庄或快到山顶时,再将猎犬放出。
岚皋县林业局的通报也显示,涉事野猪在袭击受害人前曾被4人放出的4只猎狗追撵,从而闯进农户家中。
猎捕实属无奈之举 但却最为直接有效
在江苏南京,野猪出没的新闻近年来频频被关注。中国动物学会行为学分会副理事长、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李忠秋团队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野猪的频繁活动。
相关报道显示,该团队在南大仙林校区后山布设了5台红外相机,监测当地的野生动物行为学特征,结果每月都能监测到野猪。李忠秋带领学生们对这些野猪进行日活动节律分析后发现,野猪活动强度最高峰发生在5时至7时,次高峰发生在15时至19时。
在保护优先的原则上,避免野猪侵害人类生活最直接的办法就是猎捕。
2021年6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防控野猪危害工作技术要点》指出,建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枪猎、笼捕、围栏诱捕3种猎捕方法进行猎捕。同时,鼓励专业队伍跨区域协助猎捕活动。
“野猪与人类的冲突其实一直都存在,只不过近年来随着部分地区野猪数量快速增长,它们与人类的冲突也呈加剧态势。”据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博士介绍,当野猪种群过度繁衍,且无法依靠生态系统自身调节,就需要人类来充当“天敌”。
为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15个部门于2024年1月联合印发的《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提出,分级分类开展种群调控、组建野生动物种群调控专业机构、严格猎枪猎弹配置使用管理等内容,并专门指出“将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防止出现野猪等个别物种过快增长状况”。
据了解,目前业内主流的野猪监测手段为红外相机监测、无人机热成像监测和野外踏查。基于这些手段提取的数据,可以为决策机构调控野猪的种群结构提供参考。
在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看来,在野生动物危害严重地区,通过猎捕减少野猪等非保护野生动物,虽是无奈之举,但却是缓解和降低人与野生动物冲突最直接、有效的措施,原则是不能过度猎捕,毕竟野猪拥有特定的生态角色和生态意义。在猎捕过程中,还要注意不能用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不允许采取的那些狩猎方式来进行狩猎,例如下毒、用猎套等。
“在缺乏自然天敌的情况下,人工猎捕是野生动物种群调控的一种手段。”孙全辉说,野猪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猎捕方案要科学论证,猎捕活动也要严格管理,以减少相关活动对其他野生动物和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调控通常会限定猎捕的季节、区域、方法以及具体数量等,猎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猎捕活动应获得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批准。
此前,因野猪属于“三有动物”,私自捕杀是违法行为,村民无权擅自猎捕。为了保护农作物,村民采取了多种措施防治猪害,如用农药拌种、放置农药熏、放炮仗、结对巡护、设置高音喇叭等,但效果均不理想。
面对野猪之祸,村民只能采取一些“土办法”对其进行驱逐。例如,每到收获季节,一些村民就在田地边上扎上很多稻草人,或者用竹竿挂上很多衣服,还有部分村民会在田里点上马灯,通过照明驱逐。但久而久之,这些“土办法”所起的作用也不大,祸患依旧存在。
“最无奈的时候,只能选择睡在田地里守着庄稼。”有村民反映。
虽然野猪是保护动物,但是国家为了减少“人兽冲突”从未停止过努力。
据了解,有些地区从2006年就开始对野猪实行“弹性狩猎”政策,所谓的“弹性狩猎”是指在物种泛滥的地区实行定期定量捕杀。比如2006年,浙江杭州就曾开展集中捕杀野猪活动,共计捕杀野猪716头;2019年,江西省林业局也曾批准猎杀500头野猪的指标。
近日,西吉县林业和草原局就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作出回应,积极从法律层面、探索猎捕方式上解决致害问题,同时指导、监督地方认真开展日常工作。
西吉县林业和草原局表示,考虑到枪猎是目前最为有效的猎捕手段,但涉及社会安全事宜须严加监管,对此西吉县林业和草原局正与公安部协调,优化枪支弹药使用管理制度,保障专业猎捕工作顺利开展,还积极借鉴国外猎捕经验,拓展笼捕、网捕、围栏诱捕等多元化猎捕手段。
同时,西吉县林业和草原局正安排部署各地对人员密集场所、交通干线等重点区域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加强监测预警,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主动预防,做到“早发现、早响应、早处理”,严防野猪“流窜作案”,尽量避免群众伤亡和财产损失。
坚持保护优先原则 合理控制野猪数量
在野猪被调出“三有名录”后,猎杀与保护之间的边界如何把握?
孙全辉说,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但要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种群调控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猎捕野猪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为了控制野猪种群数量,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孙全辉强调,种群调控要科学论证,全面评估猎捕野猪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并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量、性别以及时段开展狩猎。
“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同时,猎捕要尽量采用有助于减少动物痛苦的方式。此外,猎捕的野猪也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不得用于食用目的。”孙全辉说。
连大有说,野猪调出“三有名录”后,开展猎捕活动程序更加简便,但仍然要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遵守禁猎区域、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以及国家枪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规进行狩猎,是指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普通动物,破坏生态的,仍然可能构成犯罪。
“目前,野猪已经被移出‘三有名录’,通过科学组织猎捕来控制其数量、减少其致害性,是比较直接的办法。”连大有提醒,不过即便如此,现行法律也不允许随意猎捕野猪。例如,很多野猪栖息地目前都在自然保护区内,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区域都是禁止狩猎的。
连大有说,尤其自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刑法保护范围已涵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外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该修正案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增加了第三款规定,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非法猎捕还存在的情况下,如果放开合法狩猎,野猪和其他野生动物的保护形势挑战会更加严峻。”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周海翔建议,要科学全面监测野猪的种群动态,确保狩猎活动不会导致野猪种群数量减少甚至消失。
周海翔认为,防控工作既要避免过度捕杀导致生态失衡,又要兼顾公共安全和农业利益。仅仅依靠猎捕控制种群数量,显然是个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无法形成系统性的生态平衡。从长远看,只有逐步恢复野猪天敌的自然种群,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野猪过多的隐患。
积极创新防控措施 降低野猪防控成本
“猎捕直接有效,但并非最佳手段。”周海翔坦言,猎捕野猪不仅对猎手风险极大,由于城市范围扩大、交通网络密布,猎捕野猪也会对群众造成一定威胁。近期,云南“野猪坠落悬崖”事件便是在猎捕队用猎狗追逐野猪过程中发生的,险些砸中公路上的行人与车辆。
据了解,2021年之前,一些地方为了控制野猪数量的过快增长,在公安和林业部门的支持下成立了护农狩猎社,专门组织专业的猎人捕杀野猪。然而,这种靠人海战术的集中捕杀,并不能大范围有效控制野猪的过快繁殖。其后,人们还尝试了埋雷、接电、下夹、挖沟等方法来捕捉野猪,但是因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而无法进行推广,以至于很难完成猎杀指标。
目前,各地为防控野猪危害,设置了包括专项资金在内的财政和其他的人力物力投入,但是高昂的资金成本和缺乏闭环的后续处理方式,导致野猪治理的效能比不佳。
“野猪捕捉的成本高昂,很大一部分源于传统猎捕方式效率低、资源浪费严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某猎捕队,每年投入在猎狗身上的训练、医疗、犬只死亡损耗的费用,就高达十几万元,很难通过自我造血消化成本,应该考虑通过技术手段的升级加以改善。例如,引入无人机与红外热成像仪,精准监测野猪活动区域,避免人力盲目搜索。
周海翔认为,野猪防控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一是长期猎捕的人力、设备、专业队伍投入不足,二是财政补贴有限,猎杀和无害化处理成本高昂等,需政府、专业机构和社会各界共同探索更经济高效的防控策略。
据了解,截至2024年10月,全国经林业部门审批并正常存续的狩猎队伍约110支,但登记在册的猎手以兼职为主,人数有限且分布不均。
一位在南京从事猎捕野猪的人士介绍,目前比较主流的猎捕方法主要有猎套、猎犬和猎笼。猎套也就是常说的陷阱,这是一种类似老鼠夹的机关,一旦野猪踩上去,猎套就会牢牢绑住它的腿,越挣扎绑得越严实。这种方法成本最低,但极容易误伤其他动物与人类。
据该人士介绍,笼捕是最安全的方式,其放置的位置通常在山脚下,主要是防止野猪进入人类生活区。即使有其他动物不慎误入猎笼,也可以将其毫发无伤地放归山林。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比如猎捕周期较长,猎人要花很长的时间通过投喂饵料让野猪放松警惕;长期置于野外的监控设备容易丢失损坏。
周海翔建议,可以考虑利用多种捕捉手段协同作战,以提高猎捕成功率,降低资源浪费。此外,还可以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新做法,例如通过用科学手段对特定物种的生殖进行干预,减少繁殖数量等。
值得注意的是,野猪泛滥目前已经引起各方的重视。各省份在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新防控措施,例如江西省研发了野猪电子限制器设备和远程监测管理系统;福建省将野猪防护设施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并推广物理隔离措施,如干壕沟、金属围网等;陕西省统筹建设脉冲电围栏、阻隔栅栏、植被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以及配置红外感应、影响联动影像预警设备,以缓解野猪损毁农作物问题。
“除了科学调控野猪种群数量、加强监测预警,加大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力度也是保障老百姓利益的重要举措。”连大有认为,对于受害农户而言,野猪破坏带来的经济损失是最大的关切点。
连大有介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农牧民遭受的人身与财产损失,由政府进行补偿,标准由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然而,现实中该补偿标准普遍偏低,再加上取证困难等因素,实际补偿额与损失之间的比例只会更低。
为此,连大有建议,推广野生动物致害保险制度,将农户的风险分散到更广范围内。同时,还要通过简化理赔流程,让农民能够迅速获得经济补偿,减少对防控工作的抵触情绪。
“社区参与也是降低成本的重要路径,如针对野猪活动区域,社区可广泛开展科普教育,让居民了解野猪危害及正确应对方法,形成广泛的防控共识。”连大有建议,还可以充分发动其他社会力量,比如鼓励企业直接参与防控或资助相关科学研究,以期形成全民联合防控野猪危害的局面。
文章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2025年1月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