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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发表时间:2026-06-11     阅读次数:     字体:【

一、刑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原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名称

颁布日期

人大决定、解释和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已失效)1993年07月02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次修订)2026年0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03月15日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09月27日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2022年0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次修订)2019年0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06月29日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一次修订)2018年09月18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03月24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2016年02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


定罪量刑常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2022年03月0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7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附解读】2017年0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已失效,被2022年规定代替)2014年11月0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已失效)2009年05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17年被修正)2008年06月25日


其他(按日期排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印发药品领域涉嫌犯罪案件检验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2024年03月21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2023年0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0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020年02月0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已失效,被2022年规定代替)2017年0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2016年09月29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附解读】2015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后销售的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15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2015年0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政策2010年03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附解读】2010年02月0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2016年被修正)2008年0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2004年06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0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08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2001年05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2001年04月0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已失效)1993年07月0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已失效)1985年07月12日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相关案例

案例号

名称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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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2025031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2024031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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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201411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4起生产销售假药典型案例
典型2012073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2011030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3


公报案例
公报2010年12期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


审判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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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3号】上海赛诺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张奇能等妨害药品管理案——妨害药品管理罪中药品以及“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
【第1492号】蒋礼先、陈艳辉等妨害药品管理案——刑法修正案(十一)公布前实施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等行为的定性
【第1415号】王明等销售假药案——未及销售的假药应否计入销售金额及其犯罪形态的认定
【第1074号】杨智勇销售假药案——联系制作假药销售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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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司法202420028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性质认定
司法202308024未取得许可经营药品的刑法规制
司法201314016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生产、销售的达到同类正品标准癌症药应按假药论处
司法201208004生产、销售假药罪主观上明知及相关难点的司法认定
司法200820016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药品辅料的行为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中国检察官
中检202412077销售含西地那非壮阳药行为的罪名辨析
中检202220029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司法认定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18041906将食品宣传为具有药用疗效的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定性——江苏淮安中院裁定张某、王某等销售假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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