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的一起合资纠纷案引发法律界广泛讨论: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继续使用原告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管理电子系统和软件”,但此类义务的履行高度依赖双方协商与技术配合。一旦一方拒不配合,执行陷入僵局,责任应由谁承担?围绕这一典型非财产性判决义务的执行难题,多位律师与专家发表了看法。

案件回顾:合作生变,判决要求“继续使用对方系统”
2014年,由朱某美公司团队经营管理的全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下称“全南牧业”)与双胞胎集团下属双胞胎投资公司开启战略合作。合作后期,双方因财务管控问题产生矛盾,双胞胎方管控的财务系统被指多次出现向关联方重复付款、擅自调用大额资金等情况,纠纷最终诉诸法院。
2023年12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其中一项针对全南牧业的义务为:全南牧业应继续使用双胞胎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管理电子系统和软件。
判决义务争议:“使用”不等于“交出控制权”
全南牧业负责人表示,安装并接入管理软件,需要双胞胎方提供技术支持与系统对接配合。为此,己方曾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商议执行方案,但双胞胎方既拒不参会,又反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负责人强调:“法院判的是‘使用’,不是‘交出控制权’。我们同意使用双胞胎的系统和软件,不等于同意放弃对企业的控制权。”其认为,双胞胎方试图通过系统接入单方面固化对企业的控制。
双胞胎方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则否认上述说法,表示全南牧业所述不实。记者曾联系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求证相关执行细节,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
执行中的困境:限高限出境措施引发争议
因认为全南牧业“未履行判决”,朱某美公司、全南牧业及相关负责人多次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措施。2026年4月,企业就上高县法院最新采取的限高、限出境措施提出执行异议,全南牧业负责人称对执行过程中的一些法律和程序问题,一直有一些疑问,但法院至今未给出结论,希望案件尽快依法推进、妥善解决。
全南牧业一方律师表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适用前提,是被执行人存在主观恶意,即拒不履行、规避执行的行为。本案中,朱某美公司已主动移交全部资料,两公司多次申请法院介入指导,全程无逃避、抗拒或隐匿行为。双胞胎方曾试图以“拒不履行判决罪”追究两公司刑事责任,但上高县公安局经全面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律师认为,这一决定印证了被执行方不存在主观恶意,不具备惩戒追责基础。在被执行人已穷尽履约努力、执行停滞源于申请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持续采取限高、限出境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值得商榷。
律师观点:善意文明执行与比例原则应受重视
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认为,生猪养殖属于强流通、强外联的实体行业,持续对企业及其负责人限高、限出境,实质上限缩了企业经营能力,阻碍发展空间,同时损害公司品牌形象与市场信誉,进而影响销售和客户信任。她表示:“本案暴露出当前部分商事案件执行中的制度缺陷。执行不能的后果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应综合考虑,审慎对待,并与政策导向相符。”
北京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仲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表示,法院在执行中应强化善意文明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权益;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他建议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分级分类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更具精准性,更符合比例原则。
北京泓渲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巾参表示,将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目的在于敦促履行,但同时也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人的人格权益与正常生活权益。法院适用惩戒措施时须严守合理、适度原则,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保护被执行人正当权益,防止超出必要限度造成过度损害。她建议,对于确有履行意愿但暂时无法履行的被执行人,可引导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替代履行方式,实行灵活执行,避免惩戒力度失衡,杜绝简单化、一刀切的做法。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连大有则强调,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主观恶意拒执”与“客观无能力履行”两种情形。针对客观上确实无法履行的被执行人,需审慎考量惩戒必要性,从严把关限高措施的适用,同时健全解除机制。若被执行人提出解除申请且事由确属客观履行不能,可依法解除限高,保障其合法权益。
专家建议:源头治理,防范资本单边控盘风险
有法律专家指出,合资合作中,产业资本常凭借资金、品牌、平台优势,在增资协议中设置单边化管控条款,独占财务系统、经营数据等核心权限;而地方民营实体为争取合作、扩大规模,往往被动接受不对等条款,忽视治理制衡机制。本次纠纷为民营企业敲响警钟,引入资本时需守住经营自主权与财务监督权,在协议签订阶段构建权责对等、风险共担、相互制衡的治理体系,从源头规避资本单边控盘带来的经营风险与法律隐患。
结语
这起横跨十余年的合资纠纷,并非个案,而是国内实体产业资本并购与股东合作中典型矛盾的缩影。它不仅关乎一份判决如何落地,更对投融资协议设计、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以及司法执行理念的优化,提出了多维度反思。在非财产性判决义务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债权人权益与被执行人正当权利,如何精准适用惩戒措施,仍需法律界与实务部门持续探索与协同推进。
来源:《中国品牌》
原文链接:
非财产性判决义务应如何履行?律师热议 -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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