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 200 万古树被盗扣押,竟被林业局转赠第三方,当事人十六年七诉终转机
——律师视角下的案件复盘、成因剖析与法治启示
文/连大有
根据新闻报道:祖父种的估价超过 200 万的百年古树被盗,警方扣押后竟被林业局偷赠给第四方?10 月 16 日,封面新闻记者从白沙县纪委了解到,包括时任林业局长在内的 5 名相关人员已被处理。另据符彩轮表示,目前海南省高院已对其提出的赔偿申请予以受理。(来源:潮新闻)
这是一起因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严重违反程序,叠加古树确权规则与历史事实错位,最终导致公民财产权益受损、公权力机关被问责的典型案例。符家 16 年 7 诉全败的根源不在 "法理上无权",而在 "证据上无法证明权属";而林业局擅自转赠古树,则是典型的程序违法。事件暴露了涉案财物处置、行政确权与民事救济三者之间的制度衔接断裂。
一、事情经过(2010—2026,16 年时间线)
白沙百年重阳古树"被扣押后遭转赠"事件 · 时间线
2026-10 报道 · 案涉古树树龄约200年,评估价约207万元
2010.11
古树遭盗挖,被警方扣押
同村符某伙同外地买树老板盗挖重阳树(挖掘机压爆轮胎未运走)。符国光报警,警方以办案需要扣押,移交县林业局栽种于苗圃。
2011.8
盗伐案立案,嫌疑人被刑拘
8月2日以盗伐林木案立案,8月31日符某被刑事拘留。符家多次要求返还古树被拒。
2012
提起行政诉讼;古树被"静默"转赠
7月26日符家对没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11月5日海南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起诉)。同年县林业局在家人不知情下将古树转赠儋州东坡书院。
2013-14
符家发现古树"失踪";父亲离世
2013年6月符彩轮探视发现古树被换成一棵小树,林业局先称"不清楚",后称树已枯死。父亲符亚可受打击,2014年去世。
2015
真相浮出:古树在东坡书院
符彩轮通过海南省纪委巡视组得知,古树实已被移种至一百公里外的儋州东坡书院——"枯死"之说系虚。
2017
行政赔偿诉讼,仍被驳回
以林业局私自处置古树、侵犯合法权益为由诉请移回原址或赔偿,一审、二审均因"证据不足"驳回。
2024
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均驳回
海南高院再审认定:古树树龄逾百年、非二人所种,且无证据证明经继承取得所有权,与古树"无直接利害关系"。符家16年7诉全部败诉。
2026
官方核查、问责,赔偿申请获受理
7月30日县林业局成立专项工作组;9月21日海南省高院受理符彩轮的国家赔偿申请;10月16日白沙纪委通报含时任林业局长在内5人被处理,10月18日续报4名工作人员受处理、时任局长因另案被判刑。
时间线依据央视网、中华网、封面新闻等公开报道整理。
二、最终结果:三件事并行推进
司法层面(权属与返还诉求):符彩轮 16 年间先后提起 7 次诉讼(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民事诉讼及再审),全部被驳回。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 原告无法提供 "强效力证据" 证明古树系其祖父所植并经由继承取得所有权,故与古树无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主体不适格或诉请不获支持。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并未直接判定 "树归国家所有",只是认定举证不能。
行政问责层面:2026 年 10 月 16 日白沙县纪委通报,含时任林业局长在内5 名相关人员已被处理;10 月 18 日联合调查组续报,原森林公安局和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处置涉事重阳树过程中存在违反工作程序问题,4 名相关人员受处理,时任县林业局局长因另案已被依法判刑。央视网中华网
赔偿救济层面:符彩轮不服海南省公安厅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向海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26 年 9 月 21 日法院已决定受理,目前等待审查结果。今日头条今日头条
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律师深度剖析
(一)权属确权的制度性困难:历史事实与现代产权规则之间的鸿沟
这是本案最核心、也最令人无奈的法律难点。按《森林法》和《民法典》继承规则,农民在房前屋后、承包地、自留地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并可依法继承。符家主张古树系祖父与村中老人结拜时获赠并共同栽种、历经三代人公开管护,且提供了村委会证明、50 余位村民联名证言、持续百年的管护事实等 "民间证据"。但在现行产权制度下,法院要求的是历史林业登记档案、早年政府确权文书、继承遗嘱这类 "强效力证据"。问题在于:一棵长了两百年的树,其栽种年代远早于现代登记制度,普通农民根本不可能持有这类书面凭证。于是出现了一种荒诞的局面 ——古树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处于 "悬空" 状态:林业局主张 "归国家所有" 但并无明确法律确认;法院也不否定符家权利,只是因举证不能而不支持其诉请。
(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失范:扣押易、处置乱
古树是被公安机关作为涉案财物扣押的。依《刑事诉讼法》及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处置: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权属存在争议的,更不得擅自处置。本案中,警方扣押后移交林业局 "保管",但作为保管方的林业局在权属争议未决、未告知所有权人、未依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古树转赠给东坡书院,这已经不是 "保管" 而是对他人财产的处分。依《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移植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审批并公示,本案转赠移种显然未走此程序,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华声在线中华网
(三)行政信息不对称与 "先斩后奏" 的应对方式
更值得警惕的是林业局的隐瞒与欺骗:2012 年转赠后,面对符家追问,先是称 "不清楚",后干脆谎称 "古树已枯死",直到 2015 年符家经纪委巡视组才查知真相。这种 "扣押 — 静默转赠 — 谎报枯死" 的做法,本质上是利用公权力与信息优势,对公民进行程序性碾压。它比单纯的程序违法性质更恶劣,因为它彻底堵死了当事人及时救济的可能 —— 如果符家早知古树去向,完全可能在树刚被移走时主张权利。
(四)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张力
古树兼具生态、历史、文化价值,属公共利益范畴;但公共利益不应成为侵犯私人合法权益的挡箭牌。专家的共识是:即便符家最终确权成功,考虑到再次移栽可能危及古树存活,古树也大概率无法移回原址 —— 这折射出"树的生命价值优先于个人返还权"的生态伦理,也说明当事人的救济目标可能最终要落到经济赔偿而非实物返还上。
(五)监督缺位的放大效应
从 2012 年转赠到 2026 年才被问责,中间隔了 14 年。若非符彩轮十余年坚持不懈的信访、诉讼与媒体报道,此事可能永远停留在 "古树枯死" 的谎言里。这暴露了涉案财物管理、林业行政决策中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双重缺位—— 直到舆论介入、纪委介入,问题才被正视。
四、本案暴露的深层制度问题
涉案财物处置与民事救济衔接断裂:同一棵古树,在刑事扣押、行政保管、民事确权三个程序中遵循完全不同的处理逻辑,缺乏统一的权属认定与处置规则;
古树确权规则滞后:对 "先于登记制度存在的古树" 如何确权、如何平衡产权与生态价值,缺少可操作的规则;
公权力处置他人财产缺乏程序刚性约束:权属争议未决前禁止处置、处置须审批公示、处置结果须告知利害关系人 —— 这些本应是不容突破的底线。
五、启示
对公权力机关而言—— 这是一记警钟:其一,扣押、保管不等于有权处分,涉案财物处置必须严格依法、依程序,权属有争议的一律不得擅自处置;其二,程序正义不是可选项而是底线,移植、转赠、处置都必须审批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其三,隐瞒、谎报只会加重责任,正如本案,5 名相关人员被处理、局长被判处刑罚,就是程序失范与诚信缺失的代价。
对普通公民而言—— 第一,要有产权与证据意识:对房屋、林木、土地等财产,尽早办理登记、确权,保存历史档案,不要等到纠纷发生时才发现 "口说无凭";第二,要善用多种救济渠道:本案中诉讼、行政复议、纪委巡视组举报、国家赔偿申请、媒体监督的组合使用,最终推动问题曝光,值得借鉴;第三,要理性认识确权难度,对涉公共利益的财产,救济目标要提前做好 "实物返还或经济补偿" 的两手准备。
对法治建设而言—— 本案最终以 "问责 + 国家赔偿受理" 收尾,说明 "有权必有责、侵权须担责" 的法治逻辑正在落地。但更深层的启示在于:当行政权力面对一个权属存疑、信息不对称的普通公民时,制度应当天然地偏向于 "审慎" 与 "透明",而不是让公民用 16 年的诉讼去对抗一个本可避免的程序错误。
作者系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