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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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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不能证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未达到虚构事实标准,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无罪:虽变更联系方式但仍委托他人履行部分债务,不能认定为诈骗类犯罪中的逃匿
无罪: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即使虚构借款理由骗取借款,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出借人明确认为是借款而非诈骗,检察院终作不起诉决定
无罪判决::诈骗罪共同犯罪中共同犯意的认定
无罪判决:虚构借款理由和用途,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不构成诈骗罪
检报2014122603:合同诈骗罪不必强调占有时间
检报2015032203:默认员工对外违法销售属单位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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