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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5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案(无罪)
被告人王某5雇佣民工修补墙上的口子,没有伤害的故意。在公安侦查阶段,自诉人苏某某明确表示,被告人王某5没有伤害自己,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5指使雇佣民工伤害自诉人苏某某,自诉人的轻伤与被告人王某5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自诉人苏某某控告被告人王某5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某5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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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2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无罪)
辩护人提出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郭某2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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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案(无罪)
直至目前为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1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认定蔡某1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原公诉机关指控蔡某1犯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原判决认定蔡某1犯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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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1犯诈骗罪一案刑事案(无罪)
伍某1犯诈骗罪一案刑事案 案情特征 有期徒刑,无罪,退赃、退赔,证据问题,罚金,从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共同犯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 争议焦点 主从犯认定的问题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刘某的陈述;2.证人侯某举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3.证人伍某水的证言;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5.房产登记档案查询结果证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6.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转账单;7.刘某提供的原审被告人伍某1的借款资料;8.证人侯某举提供的相关照片;9.原审被告人伍某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相关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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