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性”特征的司法适用 | |
发表时间:2023-04-16 阅读次数:135 | |
【声明】本文为原版,简洁版发表在《检察日报》2020年6月20日第3版。 鉴于“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的特定性,现行司法解释在原则上将两者排除在“公众”的范围之外。尽管“亲友”的概念和外延具有模糊性,但在认定时也不能为了扩大打击面而限缩对它的解释,应该围绕与行为人的关系是否特定来理解。另外,对于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纳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他们又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借壳绕道”式集资手段,司法解释为了防止任意扩大“公众”的适用范围,对集资行为人的入罪要件设置了主观心理要素,要求同时在意识因素上是“明知”以及在意志要素上体现“放任”,检察官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以体现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认定原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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