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犯罪预备中的“为了犯罪”应理解成“为了实行犯罪” | |
发表时间:2023-04-17 阅读次数:239 | |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人民日报》2019年6月30日06版 我国刑法规定 :“为了犯罪 ,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 ,是犯罪预备。”可见 ,要成立犯罪预备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犯罪”,即“为了犯罪”是成立犯罪预备的主观条件。那么 ,究竟应当如何理解“为了犯罪”呢 ? 一、在我国 ,犯罪是从预备开始的
将犯罪预备中的“为了犯罪”理解成“为了实行犯罪”,有利于明确犯罪预备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常识告诉我们 ,为了实施甲行为而实施作为创造条件的乙行为时 ,表明乙行为并不是甲行为 ,如同人们为了吃饭而事先做饭一样 ,做饭本身并不是吃饭。因此 ,笼统地说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往往给人们的印象是 ,犯罪预备本身还不是犯罪 ,而仅仅是犯罪前的准备工作。然而 ,我国刑法第 2 2条规定犯罪预备本身就是犯罪 ,所以 ,将犯罪预备理解成“为了实行犯罪”,有利于使 人们明确犯罪预备本身就是犯罪行为 ,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犯罪预备。 将犯罪预备中的“为了犯罪”理解成“为了实行犯罪”,有利于正确认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的关系。这样 ,我们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 ,预备行为是直接为实行行为服务的 ,实行行为是预备行为的发展 ;虽然从总的方面来说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但预备行为又不等于实行行为。将犯罪预备中的“为了犯罪”理解成“为了实行犯罪”,也有利于正确认定犯罪预备行为的范围。从客观方面看 ,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准备工具的范围比较容易确定 ,但制造条件的范围则难以划定。例如 ,行为人产生了爆炸罪的犯罪意图 ,为购买炸药而打工挣钱 ,为试制爆炸装置而阅读有关书籍 ,随后去购买炸药 ,试制爆炸装置。从一般意义上说 ,上述行为都是为实施爆炸罪创造条件的行为。但是 ,如果将犯罪预备中的“为了犯罪”理解成“为了实行犯罪”,我们就会发现 ,为了购买炸药而打工挣钱、为了试制爆炸装置而阅读有关书籍的行为 ,并不是犯罪预备行为。因为行为人实施这两种行为的目的 ,不是“为了实行犯罪”,而是“为了预备犯罪”。易言之 ,上述两种行为不是直接为实行行为服务 ,而是直接为预备行为服务的。因此 ,它本身并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了这种行为 ,就不是犯罪预备 ,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把“为了犯罪”理解成“为了实行犯罪”,就容易扩大犯罪预备的范围。由上可见 ,犯罪预备中的“为了犯罪”应理解成“为了实行犯罪”。 首先 ,行为人为他人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 ,如果他人并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 (包括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则行为人的行为仍然属于犯罪预备。 其次 ,行为人为他人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 ,如果他人也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着手实行犯罪 ,则行为人与他人构成预备犯罪的共犯 ,行为人的预备行为的性质并没有改变。 最后 ,行为人为他人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后 ,如果他人已着手实行犯罪 ,则行为人的行为便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除特殊情况以外 ,应视他人 (实行犯 )的实行犯罪的情况处理。例如 ,甲乙共谋犯抢劫罪 ,甲为乙准备了抢劫工具 ,乙后来着手实行了抢劫行为。如果乙抢劫既遂 ,则甲的行为也是既遂 ;如果乙抢劫未遂 ,则甲的行为也是未遂 ;如果乙实行后又中止犯罪 ,则甲的行为是未遂。为什么同是为了实行犯罪的行为 ,却在这里改变了性质呢 ?这是共同犯罪的原理决定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就表明与他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这种情况下 ,行为人与他人的行为就是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 ,形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各个人的行为就不再是孤立的 ,而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场合 ,各共犯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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