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53: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 |
发表时间:2023-08-31 阅读次数:295 |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经同意的使用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原则 《侵权责任法》最初制定时,经历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的转变。主要考虑的理由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如前所述的风险控制理论,机动车本身并不会产生风险,机动车的驾驶行为是危险的来源,因此控制和开启危险的驾驶人即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二是在所有人并不直接占有机动车时,控制风险并具有防范风险义务的人,只能是机动车的驾驶人。对所有人课以义务,无助防范风险。三是就营运利益而言,驾驶人所享有的利益更为直接。基于上述理由,《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使用人为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本条延续该规定,并无变化。 使用人固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割裂了机动车责任主体与赔偿责任主体,进而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定,区分两种情形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后者依据本条确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时,首先需要确定是否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使用人承担责任,应以侵权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为前提。这意味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按照《民法典》第1208条确定的法律渊源,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先行确定机动车与各方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区分两种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首先,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主要是考虑到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不存在强弱的区别,并负有相同的义务。也符合世界各国处理这类事故的惯例和我国目前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其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通说,应根据无过错责任确定侵权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两种不同情形,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哪一方承担责任需要根据过错责任予以确定。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则可以直接确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除非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损害。只不过,若机动车无过错,应当减轻其责任。此时,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一方的过错与使用人的过错存在交叉,但并不一致。机动车一方的过错需要考虑使用人的过错,但同时包含车辆本身的瑕疵、保有人的过错等。 第二,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和责任比例确定后,产生两个后果。一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适用。二是使用人的直接赔偿责任。对于使用人而言,其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即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已在所不问。就这一角度可以说,使用人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66~367页。) 2.所有人、管理人的归责原则和过错认定 3.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应当注意本条以“租赁、借用等情形”作了不完全列举性的规定,并不仅限于租赁和借用两种情形。比如《民法典》第1212条关于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其规范结构和表述也与本条完全一致。再比如,大量存在的机动车试驾。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时往往进行试驾,此时车辆的管理人与使用人相互分离,本章对此种情形并无特殊规定,司法解释对此也无特殊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则适用本条之一般性规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69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来源:法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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