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97: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的责任大小确定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 |
发表时间:2023-08-31 阅读次数:148 |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本条来自于《侵权责任法》第67条,并对其进行了补充完善。首先,增加了“破坏生态”,明确了该条对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适用;其次,在确定承担责任大小的考虑因素中增加了污染物的“浓度”“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规定得更加全面细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1.在多数人侵权污染环境中,可以将危险废物的绝对数量作为各行为人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法院审理环境污染案件,可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侵权主体过错程度等因素,参考专家意见,将危险废物的绝对数量作为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判决各行为人按比例承担责任,并在省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有效保障重点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2.认定两名侵权人排放污染物的各自责任存在困难,人民法院应借助专业技术,并根据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认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两名侵权人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同,认定各自责任存在困难,人民法院应借助专业技术,并根据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两名侵权人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2019年9月30日 3.多名侵权人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应综合考虑各主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有无经营许可证,以及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流转及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以确定各主体责任——某镇政府诉张某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1)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相应的污染防治责任; (2)在违法倾倒危险废物致使环境污染存在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运输者等多个责任主体时,如何在各主体间分配责任,应综合考虑各主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有无经营许可证,以及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流转及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以确定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来源:米振荣主编:《环境资源案例裁判精要与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4.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周心园诉北京汇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彩光塑料包装制品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1)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案号:(2011)二中少民终字第1589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选编(民事与行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5.钢铁厂与发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污染环境,应综合考虑二者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大小以及距离小区的远近等因素来确定其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安乐小区居民诉炼油厂、钢铁厂、发电厂环境污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钢铁厂与发电厂排放的废气里都含有二氧化硫,两个侵权人的污染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的发生,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意思联络,应综合考虑二者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大小以及距离小区的远近等因素来确定其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来源:吴春岐、辛赤兵主编:《侵权责任法条文精解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数人环境侵权责任与份额承担规则 从文字表述来看,本条规定的内容显示数人环境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但需要明确的是,本条仅系各侵权人之间责任份额的确定规则,并非规定数人环境侵权一概适用按份责任。具体而言,在数人因环境侵权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各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份额要按照本条规定加以确定;在数人因环境侵权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责任时,直接适用本条规定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结合《环境侵权纠纷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可以就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及其份额承担规则作如下梳理: (1)共同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的,因存在共同意思联络,为共同加害行为,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68条关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各共同侵权人对被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各侵权人之间的责任份额。 (2)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25-527页。) 2.环境侵权人责任份额考量因素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28-529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来源:法信 |
|
版权所有: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20-
www.bjjb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