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章建筑进行查处,属于信访事项 | |
发表时间:2023-09-30 阅读次数:170 | |
? 裁判要点 当事人认为涉案违章建筑违反规划要求,向市政府提交投诉书,请求市政府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其申请内容实为向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5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中福西湖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66号中福西湖花园南福楼27D。 负责人:孙建东,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明,福建晓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清,福建晓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中福西湖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湖花园业委会”)诉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州市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的(2020)闽行终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湖花园业委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对本案立案受理,并支持其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西湖花园业委会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其向福州市政府提交《申请行政执法投诉书》不属于信访行为,福州市政府对此未予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立案有误。 本院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西湖花园业委会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福州公司”)在中福西湖花园小区内的违章建筑违反规划要求,向福州市政府提交《申请行政执法投诉书》,请求福州市政府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因再审申请人向福州市政府提交投诉书,其申请内容实为向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裁定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西湖花园业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中福西湖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汪鸿滨 审判员 蔚 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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