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要旨汇编(24则) | |
发表时间:2024-03-24 阅读次数:291 | |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1. 指导性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6-18-2-137-001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2011.06.16 / (2011)泉商初字第240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2. 消费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给其带来的不便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参考案例 李某某诉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08-2-137-001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0.07.10 /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8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 教育培训合同属于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合同,消费者享有解除权 参考案例 常某诉北京某某英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案 2023-16-2-137-001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2.03.22 / (2022)粤0304民初6449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2. 劝退幼儿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参考案例 叶某诉某市某区某幼儿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2023-16-2-137-006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09 / (2022)粤06民终1509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 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及其经营者欺诈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 参考案例 甘某权、甘某龙诉周某丽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6-2-137-002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2.13 / (2021)粤民再28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2.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若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履行地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参考案例 曾某诉武汉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07-2-137-003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2021.12.15 / (2021)鄂0104民初109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3. 未成年人文身纠纷的责任承担 参考案例 周某某诉某某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4-2-137-001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2022.09.19 / (2022)苏0981民初4167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 养老服务合同中有关退款的约定若加重老年人的责任,限制其主要权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请老年人注意,则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参考案例 黄某诉广东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6-2-137-003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13 / (2022)粤01民终169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2. 养老机构频繁变更服务地点,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 参考案例 向某某诉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07-7-137-001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渝0120民初4696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3. 未经协议一致确认的养老机构对住养老人的护理等级及相应护理费用变更的效力认定 参考案例 上海某某老年公寓诉袁某、袁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08-2-137-003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4.03 /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养老入住协议书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应当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包括服务内容和方式、服务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护理等级确定及变更等相关内容,各方应依约履行。 1. 快递公司承运货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的,不能援引“保价条款”限制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 吴某某诉深圳市某速递公司罗湖分公司、深圳市某速递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6-2-137-005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2)粤民申17623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2. 对未“保价”的托寄物,不应赋予快递公司揽收人员过高的注意义务 参考案例 周某诉某甲速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6-2-137-008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2.07.07 / (2022)粤0105民初11797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 常旅客计划中旅客不当行为的规制与权益保护 参考案例 杨某某诉某航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07-2-137-001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19)沪01民终1175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会员手册》的性质。从常旅客计划的初衷来看,常旅客计划又称客户忠诚计划,会给航空公司产生特定利益,如提高其市场占有份额。从常旅客计划的运作来看,航空公司仅为符合条件的旅客履行特定义务,无论积分的获得还是之后的使用以及航空公司对杨某某的处理行为,都可以看出合同具有双务属性,并非单纯的奖励性质,双方实际进行了利益或价值交换。综上,系争合同非单纯奖励性质,而应归属于双务合同。 2.《会员手册》的效力和格式条款的认定。考虑到航空运输业的特殊性及会员服务内容较多,航空公司将权利义务内容统一写入《会员手册》,通过邀请参加、邮寄会员卡并开通服务热线、航空公司app应用程序、官方网站等方式发出要约,相对人可以决定是否选择加入该计划,若以一定行为表示承诺即与某航空公司形成合同关系。《会员手册》虽系航空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但航空公司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应条款中亦不存在免除合同提供方义务、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故《会员手册》内容合法、有效。 3.会员积分的财产属性。旅客通过履行购买并搭乘航班等义务获得相应会员积分,而积分可以抵扣相应票价,兑换免费机票和礼品或者获取免行李费等其他实际权益。如果积分不足,旅客可购买积分补足,加之近几年积分货币化趋势兴起,会员积分其实质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权益)凭证,显然具有财产属性。 2.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格式条款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参考案例 朱某某、姚某某诉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08-2-137-002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15 / (2016)沪01民终853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 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 参考案例 郭某诉某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07-2-137-002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0)浙01民终1094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 信用证项下银行寄送单据时如何理解和把握谨慎注意义务的范围和程度 参考案例 盐城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0-2-137-002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07.26 / (2021)苏09民终351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2. 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未尽审核义务时的违约责任认定 参考案例 某支付公司诉上海某科技公司、康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08-2-137-005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5.18 / (2021)沪74民终49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 跨境股权交易中,就目标公司所签订的工程合同,受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范围的认定 参考案例 某公司诉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0-2-137-003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7 / (2019)最高法民终31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 政府部门以服务费未经审批确认为由拒绝付款之抗辩效力的认定 参考案例 某电力咨询公司诉某区农业农村局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08-2-137-002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2 / (2020)辽01民终1505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2. 海关监管货物可否设立留置权 参考案例 某港务公司诉某船业公司船舶港口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0-2-137-001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青岛海事法院 / 2018.08.22 / (2018)鲁72民初1045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3. 网络直播服务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认定 参考案例 上海某传媒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08-2-137-004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沪02民终82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4. 互联网公司单方变更协议条款必须受到公平原则的制约,以不损害用户利益为前提 参考案例 吴某威诉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08-2-137-007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又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0.12.09 / (2020)京04民终35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基于商业惯例与追求交易效率而生,格式合同实则是平衡契约自由与合同效率的结果,“接受或走开”法则是格式合同最明显的注解。自由被限制时,关注的重点不仅在于如何“限制自由”,也在于如何对这种“限制自由”的自由进行限制。 2.某科技公司作为互联网视频平台,可以提供差异性、适配性的个性化服务,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因此,平台采用格式合同与其用户订立《会员服务协议》时,基于其互联网视频服务的商业特点,可以设立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但互联网平台这种基于限制用户契约自由而获得的变更合同内容的自由,应正当审慎行使,明确其权利界限,不得减损用户的合法权益。 5. 负有告知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参考案例 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某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6-2-137-009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3.29 / (2022)粤0306民初30759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 涉外民事案件中“先裁后审”协议效力的认定 参考案例 某乙公司诉某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024-10-2-137-001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沪01民辖终78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
|
版权所有: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20-
www.bjjb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