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要旨汇编(12则) | |
发表时间:2024-03-24 阅读次数:294 | |
1. 业主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物业服务企业应予配合办理相关安装手续 参考案例 陈某某诉珠海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6-2-121-001 / 民事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2.07.14 / (2022)粤0402民初1029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业主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是为了更好利用车位,同时符合绿色环保理念,物业公司应予配合办理相关安装手续。 2. 建设单位订立前期物业合同后,物业费的计算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参考案例 某物业公司诉某银行青岛分行、某商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07-2-121-001 / 民事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6.28 / (2022)最高法民再223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个别业主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排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发生效力,业主依然应受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 3. 地下车位未计入购房款的,不属业主共有 参考案例 某实业公司诉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07-2-121-002 / 民事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18)最高法民再263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4.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未经备案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 参考案例 福建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福州市台江区某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07-2-121-003 / 民事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9.26 / (2022)闽民再30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成员的选任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是对外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手段、形式、载体。因所有权核心权能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处分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尊重所有权人基于整体利益而为的团体意思表示,即业主委员会不因任期届满而丧失诉讼主体资格。 5. 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提供便利 参考案例 聂某诉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10-2-121-001 / 民事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8 / (2021)粤19民终1286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6. 业主依法享有对其建筑物共有部分合理使用的权利 参考案例 赖某标诉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某服务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11-2-121-001 / 民事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2022.02.25 / (2022)闽0403民初134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7. 解聘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业主共同决定 参考案例 珲春市某业主委员会诉珲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07-2-121-006 / 民事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吉2404民初1036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8. 物业费标准约定不明时,可遵循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参考案例 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07-2-121-007 / 民事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19)沪0105民初12737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9. 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构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应缴纳物业费 参考案例 中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6-2-121-006 / 民事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31 / (2022)粤20民终84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0. 给付物业服务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认定 参考案例 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6-2-121-007 / 民事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粤52民再3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关于定期给付的物业服务费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的问题。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成立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作为提供物业服务主体,物业公司享有请求业主给付物业费的债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定期给付物业服务费,属典型的继续性合同,但有别于约定分期付款的借款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一直在产生新的债,而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在合同订立时已是明确的,是同一个债务分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互有关联性,但更具有可分性,独立性大于关联性,应认定为独立债务,故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更为合理。关于物业公司的权益,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中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物业公司也可据此及时向业主提出履行请求,保障自身权益。 2.关于其他公共区域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的分担。少数业主在与物业公司产生矛盾纠纷后,如何保障自身权益依然是当下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问题。本案中,物业公司主动发出《告知函》不再对×幢×梯的所有业主提供相关物业服务,实际上给该梯业主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解聘物业公司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该梯业主作为该小区的少数业主,明显无法自行解聘并重新选聘物业公司。该梯业主通过自筹资金、评选业主代表等进行日常自治管理,解决该梯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等问题,但仍存在除了该梯以外其他公共区域服务管理的问题。少数业主在无法更换物业公司的情况下,确实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但也确实享受了该物业公司对于除该梯以外其他公共区域的服务,为兼顾公平,故按照物业公司与多数业主约定的收费标准酌情判决该梯业主支付一定比例的物业服务费。 11. 居民委员会依法代行职责签订的物业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参考案例 开平某物业分公司诉陈某权、吴某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6-2-121-008 / 民事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26 / (2022)粤07民终341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识别与合理限制 参考案例 陆某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6-2-121-009 / 民事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5.04.30 / (2014)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1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在区分认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专有权”与“共有部分共有权”时,应当明确如下的识别规则:第一,在物权归属上,两者存在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三项“专有部分(专有权)”的识别要素中,“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专有部分”的实质要件,而“能够登记”则是形式要件;第三,能够全部满足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某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客体,当属专有部分;若仅因未获明确登记但却已符合实质要件的某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客体,亦可基于不动产附合等其他物权规则而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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