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裁判要旨汇编(5则) | |
发表时间:2024-03-24 阅读次数:383 | |
1. 新旧刑法交替时期如何在裁判行贿罪时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参考案例 赵某洁行贿案 2023-03-1-407-001 / 刑事 / 行贿罪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30 / (2017)辽01刑终46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2. 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是在考验期内还是在考验期满后被发现,均应撤销缓刑 参考案例 夏某兵行贿案 2024-03-1-407-001 / 刑事 / 行贿罪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赣08刑终13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3. 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贿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参考案例 袁某行贿案 2023-05-1-407-001 / 刑事 / 行贿罪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11.09.26 / (2011)泰兴刑初字第304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在配合检察机关侦办受贿案件时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事实,属于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行贿人在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承认)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形。 4. 行贿罪中被索贿情节的认定 参考案例 胡某松行贿案 2024-03-1-407-002 / 刑事 / 行贿罪 /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24 / (2022)晋03刑终7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 对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性质的认定 参考案例 马某某等单位行贿案 2023-03-1-411-001 / 刑事 / 单位行贿罪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6.09.23 / (2016)津0111刑初93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对于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应当注意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行贿款来源于单位还是个人,不是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的关键因素。两者的区分,关键要看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谋取的利益归属于单位还是个人。 2.判断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是否代表单位意志,要注意审查通过行贿获得的利益与本单位业务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获得的利益与单位业务没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代表单位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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