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集成041524:圆桌审判方式的适用范围 | |
发表时间:2024-12-15 阅读次数:59 | |
圆桌审判方式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适用圆桌审判方式。适用圆桌审判的主要是可能被判处轻刑、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对于主观恶性深,多次犯罪且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后果非常严重,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恶劣影响的未成年被告人,就不宜适用圆桌审判,而应当体现法庭的威严,才能取到更好的教育、惩戒效果。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可以适用圆桌审判,而对未成年人故意犯罪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案件,则不适宜适用圆桌审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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