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集成041407:一审当庭宣判案件的上诉期限起算 | |
发表时间:2024-12-15 阅读次数:80 | |
【信箱200111002】一审当庭宣判案件的上诉期限如何起算? 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对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并当庭宣判的一审(含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上诉期限,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当庭宣判时立即送达判决书,还是事后送达判决书,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均应从当庭宣判的第二日(或次日)起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当庭宣告判决的一审刑事、民事案件,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83条,《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34条第2款、第14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第165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从接到(或已经送达)判决书的第二日(或次日)起计算。对当庭宣告判决并立即送达判决书的,则应从当庭宣判送达的第二日(或次日)起计算。关于行政案件,因行政诉讼法没有当庭宣判的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请问上述两种意见哪一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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