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集成030920: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成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 | |
发表时间:2025-01-29 阅读次数:66 | |
【信箱200103001】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能否成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 问题:陈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依法逮捕,羁押在看守所。陈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多次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315条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据此,有的同志认为陈某不属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但有的同志认为陈某是否属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要看法院最终依法作出的结论,如果陈某被认定为有罪,又实施了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就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非原创内容(转载、分享)只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供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本网站不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也不对相关内容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任何法律责任。本网站所发表内容注明来源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处理,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如遇专业法律问题,请联系咨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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