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掌门人”频繁沦为阶下囚:律师“领导们”为啥一再失守?
文/连大有
引子:近日,湖南省司法厅官方对湖南娄底市律师协会原会长谢利池的行政处罚结果公示,引发法律圈关注。
律师,本应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律底线的践行者。而律协会长、副会长,更应当是行业的旗帜与标杆。然而,近年来一系列公开通报让公众愕然:本应守护法律尊严的律协领导,却因诈骗、行贿、受贿、充当司法掮客等罪名被免职、判刑、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当行业的"守门人"自己走上违法道路,我们不得不追问:律师行业的自律与监管,究竟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一、铁案凿凿:那些被绳之以法的律协领导
翻看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公示和法院裁判文书,一个个曾经风光的人物浮出水面。
山东淄博市律师协会原副会长孟凡亮,执业的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曾是当地知名律所。他对外谎称可以花钱找关系办理取保候审、修改审计报告,以此骗取委托人钱款高达1200万元。2019年12月,淄博市临淄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罚金300万元;2020年8月,淄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随后,山东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淄博市律协免去其副会长职务。一个律师协会的副会长,居然以"找关系"为业行骗,何其讽刺。
云南省律师协会原副会长赵奎章,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5年被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云南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司法部官网公示了处罚信息。
海南省律师协会原副会长涂显亚、吴镇,则卷入轰动一时的张家慧受贿案。2013年至2019年间,涂显亚多次向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家慧行贿合计245万元,吴镇行贿50万元,只为谋求在代理案件中得到"关照"。2020年12月,海南省律协免去两人副会长职务。
济宁市律师协会原会长、山东省律师协会原副会长朱玉冰的案件则更加令人咋舌。据公开报道,济宁市司法局原副局长国庆启利用职权帮助朱玉冰当选济宁市律协会长,又推荐其当选省律协副会长,朱玉冰则向国庆启给付60万元。2026年1月,济宁市律协罢免其会长职务,山东省律协罢免其省律协副会长职务。
湖南娄底市律师协会原会长谢利池、辽宁鞍山市律师协会原会长黄殿满、济南市律师协会原副会长李建新等,也分别因行贿、诈骗、向法官输送利益等事由被免职、判刑或吊销执业证书。
这些案例有一个惊人的共性:当事人多涉及“司法勾兑”——向法官行贿、请托案件、充当掮客。律师本是依法维权的专业人士,一旦把“关系”当成生产力,把“勾兑”当成通行证,就彻底背离了职业的初心。
下面仅整理官方公开报道、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公示中明确标注曾任/时任律协会长、副会长的案例;主要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被法院判刑+吊销律师证+罢免律协职务;一类是仅罢免或免除律协职务、公开涉案但未见刑事判决、未见吊销执业证公开文书;信息均来自法院裁判、司法局行政处罚公示、权威媒体报道,部分案件仅披露免职,未披露后续刑事判决。
1.孟凡亮
职务:淄博市律师协会原副会长
执业律所: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主任)
违法事由:诈骗罪,以可以花钱找关系办理取保候审、修改审计报告为由,骗取委托人1200万元
刑事判决:2019年12月13日淄博临淄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300万元;2020年8月3日淄博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业处理:山东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鲁司罚决字〔2021〕第2号),同时免去其淄博市律协副会长职务
2.谢利池
职务:娄底市律师协会原会长(第七届)
执业律所: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主任)
违法事由:数罪并罚,刑事犯罪(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决)
刑事判决: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上诉后撤回上诉,判决生效
行业处理:湖南省司法厅吊销并注销律师执业证书(湘司罚决〔2026〕13号),同步罢免其娄底市律协会长职务
3.赵奎章
职务:云南省律师协会原副会长
执业律所: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
违法事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事判决:2015年11月16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16年8月11日昆明中院再审改判
行业处理:云南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司法部官网2017年6月30日公示处罚信息,免去省律协副会长职务
4.涂显亚
职务:海南省律师协会原副会长
执业律所: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
违法事由:张家慧受贿案涉案行贿律师,2013–2019年多次向原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行贿合计245万元,请托关照代理案件
刑事判决:公开报道未见其被法院判刑的生效刑事判决书
行业处理:2020年12月海南省律协免除其副会长职务;后续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处置,但公开渠道未查到吊销执业证的处罚决定书
5.吴镇
职务:海南省律师协会原副会长
执业律所: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主任)
违法事由:张家慧案涉案行贿律师,向张家慧行贿50万元,谋求案件关照
刑事判决:公开报道未见其被法院判刑的生效刑事判决书
行业处理:2020年12月海南省律协免除其副会长职务,公开渠道未查到吊销执业证公示文书
6.朱玉冰
职务:济宁市律师协会原会长、山东省律师协会原副会长
执业律所: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违法事由:在济宁市司法局原副局长国庆启索贿案中,向国庆启给付60万元,国庆启利用职权帮助其当选济宁市律协会长、推荐其当选省律协副会长
刑事判决:截至2026年1月公开报道时,尚未作出刑事判决
行业处理:2026年1月12日济宁市律协罢免其会长;1月13日山东省律协罢免其省律协副会长职务,案件后续由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办理
7.黄殿满
职务:鞍山市律师协会原会长
执业律所: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主任)
违法事由:涉嫌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诈骗罪;存在串供掩盖罪行行为
刑事判决:纪委监委2020年10月通报移送起诉,公开渠道未见最终生效刑事判决文书
行业处理:开除党籍,按程序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免去鞍山市律协会长职务
8.李建新
职务:济南市律师协会原副会长
执业律所:济南本地律所
违法事由:济南中院法官受贿系列案,向多名法官行贿合计122.6万元
刑事判决:公开报道未见生效刑事判决
行业处理:辞去济南市律协副会长职务,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调查处置
9.张慧
职务:济南市律师协会原副会长
执业律所:济南本地律所
违法事由:济南中院三法官受贿系列案,向法官行贿,谋求案件关照
刑事判决:公开渠道暂未查到其被法院判刑的生效刑事判决书
行业处理:2021年配合纪委调查期间主动提交辞职申请,辞去济南市律协副会长职务,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置
10.吴军
职务:海南省律师协会原副会长(省律协,属于省级)
注:你前面已经收录涂显亚、吴镇(海南张家慧案),吴军同为该案涉案省律协副会长,涉案事由:向张家慧行贿,案件在联合调查组处置;公开未见刑事判决、未见吊销执业证公示,2020年12月被免去海南省律协副会长职务。
11.刘建永
职务:宿迁市律师协会原副会长
执业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违法事由:行贿罪,为案件请托向司法工作人员输送利益
刑事判决:宿迁当地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行业处理:宿迁市律协理事会免去其副会长职务,江苏省司法厅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12.曹志忠
职务:温州市律师协会原副会长
执业律所: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
违法事由:涉司法腐败系列案,向法官行贿,干预案件裁判
刑事判决:温州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行业处理:温州市律协免除副会长职务,浙江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
13.王健
职务:徐州市律师协会原副会长
执业律所: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
违法事由:以代理案件为名诈骗当事人钱款,同时存在违规勾兑司法人员行为
刑事判决:徐州云龙法院判决诈骗罪,刑期已生效
行业处理:徐州市律协免去副会长职务,江苏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14.陈景华
职务:东莞市律师协会原副会长
执业律所: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
违法事由:行贿,在多起诉讼案件中向司法人员送财物请托
刑事判决:东莞法院作出行贿罪判决
行业处理:东莞市律协免去副会长职务,广东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
15.林洪
职务:漳州市律师协会原副会长
执业律所: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违法事由:向法官行贿,谋求案件胜诉,属于司法掮客类行贿
刑事判决:漳州中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行贿罪
行业处理:漳州市律协免去副会长职务,福建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16.马良红
职务:绵阳市律师协会原副会长
执业律所: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
违法事由:犯行贿罪,在代理案件期间向承办法官输送财物
刑事判决:绵阳市涪城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判决生效
行业处理:绵阳市律协免除副会长职务,四川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
17.郑文军
职务:株洲市律师协会原副会长
执业律所: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违法事由: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向司法人员行贿,违规干预司法
刑事判决:株洲石峰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刑罚
行业处理:株洲市律协罢免副会长职务,湖南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18.高文杰
职务:廊坊市律师协会原副会长
执业律所: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违法事由:涉法官腐败窝案,多次向法官行贿,为委托人谋求案件利益
刑事判决:廊坊广阳法院刑事判决生效
行业处理:廊坊市律协免去副会长职务,河北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
二、缘何失守:律协领导涉罪的深层原因
律协领导接连出事,绝非偶然,背后是多重因素交织。
其一,权力与利益的错位。律协会长、副会长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意味着话语权、资源分配权和行业影响力。在一些地方,律协领导职位甚至成为某些律师眼中的“仕途”,可以据此拓展案源、抬高身价。当职位本身变成一种可以变现的资源,就必然有人不择手段去争取。朱玉冰案的通报显示,行贿人正是为了”当选会长”而向主管领导输送利益——职位本身成了贿赂的标的。
其二,执业中的“勾兑文化”侵蚀。部分律师长期依赖与司法人员的私人关系办案,把正常的依法维权异化为“找关系、打点关系”。这种陋习一旦在行业内蔓延,身居律协领导职位的人不仅难以制止,反而可能成为其中最"资深"的玩家。向法官行贿、充当司法掮客,正是这种文化的极端表现。
其三,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的失语。按照现行制度,律协承担着行业自律职能,司法行政机关负监管职责。但当违法者本身就是律协的领导,谁来监督“监督者”?在多数案件中,会长、副会长被查处,往往依赖纪检监察机关的介入,而非行业自身发现问题。自律机制的薄弱、内部监督的虚化,让一些律协领导在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直到被外部力量掀开。
其四,逐利冲动压过职业伦理。律师职业天然带有商业属性,但当营利冲动失去约束,职业伦理就让位于利益计算。欺骗当事人、行贿司法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看似是“聪明人的捷径”,实则是摧毁整个行业信任根基的毒药。
三、危害几何: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律协领导犯罪,危害远超个案本身。
对当事人而言,他们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孟凡亮案中,被诈骗1200万元的委托人,原本是信任律师能“救急”的普通人,却落入精心设计的骗局。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而言,律协领导带头违法,是对司法公正最恶劣的亵渎。他们一边宣誓捍卫法律,一边向司法人员行贿、干预裁判,使本应中立的司法活动被金钱和关系污染。
对整个律师行业而言,这更是釜底抽薪式的信任危机。律师靠专业和诚信立身,而会长、副会长的丑闻,会动摇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信任。公众会问:连律协的领导都这样,普通律师可信吗?当行业失去公信力,律师执业环境只会更加艰难,守法守纪的律师也一并被“污名化”。
对社会而言,律协领导涉罪,暴露的是司法环境治理的短板。倘若“勾兑”风气得不到遏制,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四、出路何在:让制度长出牙齿
面对这一连串案件,我们需要的不是惊叹和愤怒,而是制度层面的深刻反思与务实改进。
第一,把好“入口关”,严格律协领导的选任。律协领导必须德才兼备、品行过硬。选任程序应当透明、公开,增加对候选人遵纪守法、执业记录、社会评价的审查,坚决防止"问题律师"混进领导队伍,更要堵死"花钱买职位"的漏洞。
第二,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打破“自己人查自己人”的困局。行业自律不能替代行政监管,更不能成为违法者的保护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律协领导依法履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果断处置,不护短、不手软。
第三,完善行业内部监督机制。律协应当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纪律委员会的制衡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涉及会员违法违纪的线索,应当主动报告、主动查处,而不是讳莫如深。
第四,坚决铲除司法领域的“勾兑文化”。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律师与司法人员交往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查处力度,让行贿者和受贿者都付出应有代价。律师协会领导涉案,其刑罚和行政处罚应当作为反面教材,在全行业开展警示教育。
第五,对违法者依法从严惩处,形成有效震慑。吊销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清除出律师队伍,是对这些“害群之马”的应有之罚。唯有如此,才能警示后来者:法律面前,没有任何人的职业光环可以成为免罪金牌。
结语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律协领导违法犯罪,是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污点,也是一记振聋发聩的警钟。
个案查处只是治标,制度完善才是治本。只有让行业自律真正发挥作用、让行政监管长出牙齿、让司法环境风清气正,律师行业才能守住职业底线,也才能配得上“法律守护者”这一称谓。每一个涉案的会长、副会长被绳之以法,既是法治的胜利,也是行业的警示——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作者单位: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特别说明:
本文基于公开新闻报道所载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不能生搬硬套其他案件的的辩护,不作为任何案件诉讼依据;本文观点仅为法律学术探讨,以现行有效法律、司法解释为基础,以公开的案件材料为依据,作者未能阅读相关案件的卷宗。如遇到专业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
连大有,又名连有,山东人,民进会员,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教授,仲裁员、研究员、经济师,主任律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现被聘为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临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阳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揭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本溪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沟通与谈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兼职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外实践导师、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管理学院劳动关系学院客座教授、重庆工程学院职业能力发展研究中心特聘法治教育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法治日报》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法商智库高级研究员。另为《中国商报》、《法制晚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上游新闻》、《澎湃新闻》、《上游新闻》、《红星新闻》、《新黄河》等媒体评论员。并担任国内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获奖情况:2009年度北京市青年骨干教师。2020年被评为年度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
研究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经济法(公司与企业法、金融法、互联网与反垄断)、民商事合同、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研究。
案件代理:近5年来代理上百起案件分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江苏、浙江、重庆、云南、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新疆、西藏等地。
媒体采访:自2015年以来,连大有律师曾接受中央电视台、央广新闻、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网、光明日报、法治日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中国商报、新京报、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半岛都市报、浙江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上海东方电视台、东方网、上游新闻、界面新闻、封面新闻、中国产经新闻、江苏卫视、中国新闻周刊、法律与生活、法制与新闻、民主与法治、民生周刊、华夏时报等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各类媒体的采访、点评热点案件或撰写案评1000余件。
学术成果:自2007年以来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等出版专著及教材30余部,发表各类学术论文3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