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涉性案件中冤错风险警示:仅有“被害人陈述”与“转账记录”,不能认定强奸罪成立前几天山西忻州88天市长刘鹓成为网络焦点(6月29日至9月24日)。近日,又有一则来自山西忻州岢岚县案件当事人家属的网络爆料引发关注。爆料人称,其子尹某卷入当地一起幼女系列强奸案件,涉案少女年仅 13 岁、辍学在家,存在在宾馆从事有偿性交易的情况;家属主张尹某并未与该少女发生性关系,因中途被催促离开,案件无生物物证,仅依靠被害人陈述与转账记录,即对尹某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家属坚称当事人蒙冤,呼吁媒体介入调查,还原案件真相。

本案引出刑事司法中长期存在、高度敏感的核心命题:在被害人系未满 14 周岁幼女的强奸案件中,应当如何防范冤
假错案?仅有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缺乏发生性关系的生物学客观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强奸罪成立?
一、法律基础:与未满 14 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法律上不以 “暴力胁迫” 为前提,但必须满足核心要件
我国《刑法》第 236 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准强奸:幼女不具备性同意能力,无论幼女是否 “自愿”、是否存在有偿交易,只要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未满 14 周岁,并且实际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这里有一个极易被大众混淆的关键点:幼女无同意权,免除的是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这一要件,但绝对没有免除 “发生性关系” 这一客观犯罪要件。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必须证实双方存在性交行为。即便涉案未成年人存在有偿性交易,该交易本身违法,甚至未成年人被利用从事性交易值得社会全力保护,但不能跳过 “是否发生性关系” 这一基础事实直接推定强奸成立。有偿性交易只是案件背景,不能替代犯罪客观要件的证据。
回到爆料描述的情形:家属主张,当事人尹某因故中途离开,自始至终没有和 13 岁少女发生性关系。如果该事实属实,则缺少强奸罪最核心的客观行为要件,不构成强奸罪。案件争议焦点,就落在 “有没有发生性关系” 这一事实的证据认定上。
二、证据规则:仅有被害人陈述 + 转账记录,孤证不能定案,这是防范性侵类冤错案件的核心防线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理,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同样不能认定有罪。被害人陈述本质上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易受外界影响、记忆偏差、认知偏差的特点,单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我们拆分爆料里提到的两类证据:
-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性侵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但不是 “铁证”。尤其是多人涉案、系列案件,被害人面对多名行为人时,存在认错人、记错时间、记错行为内容的可能性;案件背后如果存在性交易、多方利益纠葛,陈述内容更需要其他客观证据交叉核验。未成年人的陈述,还要严格审查取证程序,比如是否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笔录是否符合未成年人认知水平、是否存在诱导发问等。
- (2)转账记录: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资金流转事实,转账本身不能等同于发生性关系。转账可以有多种解释:借款、消费、打车、食宿费用、其他往来。转账记录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推断资金的性质,不能单独凭借转账就推定存在性交易,更不能直接推定发生了性关系。
而本案家属提及没有生物学证据(DNA、体液等物证)。生物学物证属于直接客观证据,能够直接印证性行为是否发生。当然,客观上存在发生性关系但没有留存生物物证的情形(比如事后清洗、时间久远、取证条件限制等),没有生物物证≠绝对不能定罪;但反过来,没有生物物证的情况下,对于仅有被害人陈述、间接资金记录的案件,证明标准应当更加严格,证据链条必须完整闭合,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定罪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在没有客观物证,被告人又始终否认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中,控方必须补强证据:比如宾馆监控录像、开房记录、同行人员证言、通讯聊天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结合被害人陈述,形成没有断点的证据链。如果证据链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犯罪成立。
三、历史反思:性侵类案件为何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过往多起性侵类冤错案件复盘后,可以总结出几类典型诱因,也是司法办案需要时刻警惕的风险点:
1. 价值优先压倒证据审查: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初衷,异化为 “先入为主推定有罪”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识,法律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司法机关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责任。但实践中容易出现一种思维偏差:因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天然认为被害人陈述真实可信;因为案件是性侵幼女,就优先推定行为人有罪,证据审查标准不自觉降低。
保护未成年人,不等于放弃证据裁判原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现在加大打击力度、完善被害人救助、优化未成年人取证程序,而不是降低刑事案件定罪的证明标准。 保护未成年人和防止无辜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二者并不冲突,不能二选一。未成年人是受害者值得保护,但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
2. 言词证据中心主义,忽视对间接证据的反向核查
性侵案件往往具有私密性,案发空间封闭,少有目击证人,天然高度依赖言词证据。一旦办案思维过度依赖被害人陈述,不去认真核查被告人辩解、不去寻找客观物证、不去排查陈述里的矛盾点,就极易埋下冤错隐患。尤其是多人涉网、系列案件,被害人一次性指控数十人,很容易出现事实混淆,办案机关更需要逐一核实每一名被指控对象的单独事实,不能用 “系列案件整体存在犯罪”,直接推定每一个被指控人都实施了强奸行为。整体案件有犯罪事实,不等于本案尹某实施了犯罪,这是两个独立事实。
3. 将背景事实等同于犯罪事实,混淆不同法律关系
就像本案爆料提到的,涉案少女辍学、从事有偿性交易。很多人会产生惯性认知:存在性交易,到场、转账,就必然发生性关系。这就是典型事实混淆。未成年人有偿性交易本身,未成年人不构成卖淫违法(未满 14 周岁不予行政处罚),组织、引诱未成年人从事性交易的相关人员涉嫌犯罪。但参与到这个场景中的人,是否发生性关系,仍然需要单独证明。到场、付款,只是进入犯罪场景,不等于完成犯罪行为。不能用案件整体的违法背景,直接推定个案犯罪既遂。
4. 警惕运动式执法带来的证据粗化风险
家属爆料中提到担心运动式执法伤及无辜。专项打击行动有利于集中整治一类违法犯罪,净化社会治安,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但专项行动阶段,案件量大、办案节奏快时,更要坚守证据底线。专项打击绝不等于可以放宽证据标准,简化证据核查,降低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越是专项整治,越应当严把事实关、证据关,防止为完成办案指标而忽视被告人辩解,防止错抓无辜公民。
四、本案视角下,防范冤错案件应当坚守的司法路径
结合家属爆料案情,这类案件想要守住不发生冤错案件的底线,应当落实几个审查要点:第一,分开审查每一名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系列案件不能打包认定,对尹某的指控,必须单独收集证据,单独核查 “是否发生性关系”,不能因为这个系列案里其他人有犯罪,就推定尹某也实施了强奸。第二,全面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细节矛盾。核查时间、地点、行为过程、体貌特征等细节,对比监控、通讯记录、资金流水,看陈述细节能不能和客观材料印证;对于未成年人被害人,严格落实取证规范,保障陈述真实自愿。第三,充分重视被告人的辩解,不能简单否定。当事人提出 “中途离开,没有发生性关系”,属于关键无罪辩解,办案机关应当核查该辩解是否有证据支撑,核查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监控,核实家属所称 “被儿媳妇催促回家” 这一情节是否属实,判断该辩解是否构成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第四,坚持疑罪从无底线。如果全案证据无法排除 “没有发生性关系” 这一合理怀疑,就不能认定强奸罪成立。刑法的目的既要惩罚犯罪、保护未成年人,也要防止刑罚权滥用,保护公民不受错误刑事追诉。
五、社会层面的延伸思考
案件之外,本案也折射出基层未成年人保护的短板。13 岁少女辍学,脱离义务教育监管,独自在县城活动,最终卷入性交易相关案件,暴露出义务教育落实、辍学未成年人的监护干预、未成年人社会帮扶、县域宾馆住宿监管等一系列治理漏洞。打击性侵犯罪是后端治理,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控辍保学、困境未成年人救助,才是源头保护手段。
同时,网络爆料也是一把双刃剑。当事人家属网络发声,是公民寻求舆论关注的途径,但网络舆论不能替代司法审判。公众在关注案件时,应当保持理性:家属单方爆料不等于案件真相,被害人陈述也不等于全部事实。 舆论可以监督司法程序是否公正,但不能提前定性有罪或者无罪。案件最终应当依靠法庭公开质证,依靠完整证据链得出裁判结论。
结语
性侵幼女案件是全社会深恶痛绝的犯罪,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越是这类情感冲击力强的案件,司法机关越要保持理性,恪守证据裁判原则。幼女无同意权,是实体法律规则;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定罪的门槛。前者保护未成年人,后者防止冤错案件,二者缺一不可。
回到本案争议核心:仅有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缺少证实性关系发生的客观物证,被告人又否认发生性行为时,控方必须拿出足够的补强证据,形成严密证据链条。一旦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就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唯有始终守住证据底线,才能既严惩真正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又避免无辜之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让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特别说明:
本文基于公开新闻报道所载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不能生搬硬套其他案件的的辩护,不作为任何案件诉讼依据;本文观点仅为法律学术探讨,以现行有效法律、司法解释为基础,以公开的案件材料为依据,作者未能阅读相关案件的卷宗。如遇到专业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