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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大有律师“六要素法则”理论视域下评析朱某龙交通肇事无罪案
发表时间:2023-01-01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连大有律师“六要素法则”理论视域下评析朱某龙交通肇事无罪案

文/连大有

概论

朱某龙交通肇事案〔(2017)青0123刑初73号〕,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极具标杆意义的一审疑罪从无无罪判决。本案不同于再审改判类冤错案件,该案在一审审判阶段即宣告被告人无罪,核心裁判逻辑是作为控方定罪核心证据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事实基础存疑、因果关系分析缺失而不具备刑事证据可采性,全案证据链条断裂,无法达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连大有律师于2021年7月13日在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官网提出冤假错案平反“六要素法则”:①核心事实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②存在足以推翻指控的客观性新证据;③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偏差,混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边界;④辩护方持续、体系化的有效辩护;⑤司法机关能够坚持疑罪从无、独立审查判断证据,公权力机关特别是法院、检察院能正确履职,有担当;⑥案件具备公开讨论空间,专业舆论与媒体理性监督,助力司法回归客观,当事人坚持坚信自己冤。该法则虽脱胎于再审平反类案件,但同样可以适用于一审阶段即实现无罪的疑罪案件,该六要素并非必须全部齐备,要素达成度越高,获得无罪裁判的概率越高。

本文以连大有律师“六要素法则”理论作为分析框架,完整还原朱某龙交通肇事案全部诉讼历程,依托刑法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拆解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剖析本案为什么在一审即宣告无罪;辨析本案虽然没有经历上诉、再审,但已经显现冤错风险,论证在交通肇事过失犯罪当中,行政事故责任认定与刑事犯罪认定应当二元区分;研讨同类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当中,一二审辩护律师如何开展体系化有效辩护、当事人遭遇同类案件的维权路径;复盘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公检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存在的理念偏差、证据收集与审查的制度问题;阐释该案对社会公众、交通运输从业者、刑事辩护行业、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带来的启示价值。

关键词:朱某龙案;六要素法则;三阶层理论;交通肇事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二元区分

引言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无罪判决来源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改判,一审程序直接作出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案件占比相对较少。朱某龙交通肇事案就是典型的一审疑罪从无案件,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均认定朱某龙构成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提交了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伤情鉴定、尸体检验报告等全套证据材料,但是经过一审法庭全面庭审质证之后,法院对本案最核心定罪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最终宣告朱某龙无罪。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当中部分办案机关存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迷信”,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行政认定书直接等同于刑事刑事责任的裁判结论,不加实质审查,直接以此作为追究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依据。朱某龙案一审法院打破该惯性,明确指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属于刑事诉讼证据材料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事实基础、因果关系分析、证据客观性开展独立的实质审查,认定书并不具备当然的证据效力,如果其事实不清、因果关系论证缺失,则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连大有律师冤错平反“六要素法则”理论,大多被用来分析再审平反的冤案,但本案揭示一个重要命题:冤错风险并不只是发生在生效裁判之后,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就已经存在错案风险,无罪结果既可以通过再审纠错获得,也可以通过一审庭审守住证据裁判防线直接实现。六要素法则可以拓展适用到一审无罪案件,区分“事实类证据缺陷”“法律适用类缺陷”,观察各个要素在一审阶段如何发生作用。

本文首先梳理完整案件诉讼经过,之后运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解析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厘清本案为什么不能满足犯罪成立条件;再运用六要素法则对本案进行解构分析;剖析本案公检机关在前期办案环节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同类案件下律师有效辩护路径、当事人维权策略;最后阐述本案的法治启示。

一、朱某龙交通肇事案完整诉讼历程

1.1案件基础事实与侦查阶段

被告人朱某龙,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青海分公司A2驾照驾驶员。2016年8月29日17时40分许,朱某龙驾驶×××(×××)号重型半挂油罐牵引车,沿G6高速湟倒段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1872公里加300米中央隔离带缺口处,实施左转弯调头,准备驶入路边加油站卸油。在调头过程中,与由西向东对向驶来的贾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该起事故造成轻型货车驾驶人贾某当场死亡,乘车人贾某1轻伤一级、吴某轻伤二级、王某重伤二级,两车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之后,朱某龙主动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交警部门出警处置,对两名驾驶人抽取血样,经理化检验,朱某龙、死者贾某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排除酒驾毒驾因素。经核查,朱某龙驾驶的油罐车核载30.3吨,实际载货32.4吨,存在超载3.9吨的客观事实。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经鉴定均符合国家标准,肇事时刻车速约17.819.6km/h,属于低速调头。死者贾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制动、转向系统合格;先后两次车速鉴定,第一次鉴定车速82.487.4km/h;被害人亲属提出异议之后,重新鉴定得出车速约74km/h。但是案发地点的道路限速标识存在重大证据瑕疵:侦查机关卷宗出现两份相互矛盾的限速标牌照片,一份标注限速60km/h,一份事后补拍照片标注限速30km/h;办案机关出具两份事后补充情况说明,但是情况说明出具时间在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后,无其他原始证据佐证,无法确认案发瞬间该路段的法定限速数值,因此贾某驾驶车辆是否超速、超速幅度多大,无法得到确认。

湟源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源公交认字〔2016〕第0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贾某承担次要责任,三名乘车人无责。朱某龙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向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复核机关维持原事故责任认定结论。

侦查机关将本案侦查终结之后,移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2审查起诉与提起公诉阶段

湟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本案之后,认为被告人朱某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符合起诉条件,制作源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于2017年8月28日向湟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同时出示全套证据,建议量刑区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同时,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处理完毕: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青海分公司、平安财险青海分公司,已经和死者家属以及全部受伤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全部赔偿款项履行到位。朱某龙在侦查阶段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1.3一审庭审审理与证据采信情况

湟源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朱某龙当庭没有提出实质性辩解;辩护人高铭言提出核心辩护意见: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责任划分错误,朱某龙已经尽到观察注意义务,对方驾驶员存在严重过错,应当认定双方同等责任,在同等责任之下,依据司法解释,朱某龙不满足交通肇事罪入罪条件,应当宣告无罪。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全部赔偿履行完毕的转款凭证、现场车辆位置照片等证据。

庭审质证环节,合议庭重点审查控方核心定罪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配套的限速标识、事故成因材料。法庭经审查认定:

关于事发地点限速问题:控方提交的卷宗原始照片、事后补充提交的照片、两份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互相矛盾;部分照片系事故发生之后补拍,拍照来源、时间不明;情况说明属于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后的回溯补充说明,没有原始现场证据予以佐证。案发当时该路段实际限速究竟是30km/h还是60km/h无法查明,贾某驾驶车辆是否超速、超速程度无法确定。

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直接给出主次责任结论,但是没有对朱某龙调头行为、超载行为、贾某驾驶行为各自的违法性,以及各项违法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结果之间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开展分析论证;没有分析朱某龙调头时是否尽到法律要求的充分观察瞭望义务;没有论证油罐车超载3.9吨这一事实对于本次碰撞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份认定书没有达到刑事诉讼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标准。

据此,湟源县人民法院作出重大证据处理决定:对源公交认字〔2016〕第0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级机关复核结论这两份控方核心定罪证据不予采信。其余接警记录、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病历、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部分客观事实,予以采信,但这些证据无法独立完成刑事定罪链条。

1.4一审判决结果

湟源县人民法院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青012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综合全案,关键定罪证据不予采信之后,现有证据无法完整、客观还原事故刑法层面责任划分,证据链条断裂,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判决被告人朱某龙无罪。判决书同时明确:虽然宣告朱某龙刑事上无罪,但是并不代表民事侵权责任当然否定,本案相关民事调解已经履行完毕,民事层面的赔偿责任不受本次刑事无罪判决影响。该判决作出之后,公开资料未见检察机关抗诉记录,该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基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解析交通肇事罪,阐释本案无罪的法理根基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要件划分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位阶递进的阶层。一个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依次全部通过三层检验:第一阶层,客观、主观事实完全符合刑法分则罪名描述的构成要件;第二阶层,行为具备实质的法益侵害,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第三阶层,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具备可谴责的责任。只要任意一个阶层不能满足,犯罪即不成立。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由此可见,“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属于交通肇事罪客观构成要件当中的核心要素,并非单纯行政评价,是刑法层面归责的客观前提条件。

2.1交通肇事罪三阶层逐项拆解

第一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①行为主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一般主体);②危害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③危害结果: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违反交规的行为,对事故结果具备刑法上的原因力,该违法行为是造成伤亡结果的主要原因;⑤责任要件:行为人对于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事故责任(司法解释明文入罪门槛)。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备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于违反交通法规本身可以是故意,但对伤亡结果排斥、反对。

只有全部客观要素齐备,同时主观上具备过失,才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

第二阶层:违法性

行为侵害交通运输公共安全法益;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自我答责等违法阻却事由。

第三阶层:有责性

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危害结果具备预见可能性,具有主观可谴责性。

2.2将本案事实代入三阶层逐层检验,论证为什么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本案客观损害后果真实发生: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重大损害结果;主体朱某龙具备A2驾驶资格,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排除醉酒驾驶。但是在第一阶层的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检验环节就出现根本性障碍,无法满足全部客观要素,直接阻却犯罪成立。

危害行为层面:朱某龙存在两项行政违法行为,第一,在高速缺口实施左转弯调头,违反道路通行规范;第二,油罐车超载3.9吨。但是,行政违法不等于刑法上可以归责的危害行为,关键要看该两项违法行为和本案碰撞事故结果之间,是否具备刑法意义因果关系、是否对事故发生起到主要原因力。

刑法因果关系与事故责任要件完全无法证实:作为证明因果关系、事故主次责任最核心证据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法庭依法排除。

案发地点限速事实存疑,无法确认贾某驾驶的轻型货车是否超速,超速多大;贾某的驾驶过错程度无法评价。

认定书没有分析朱某龙调头操作时瞭望观察义务履行情况,无法确定调头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

没有论证油罐车超载事实与本次碰撞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超载会加重制动距离,但是本案碰撞发生在调头瞬间,超载是否诱发本次撞击,在案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结论。

刑事诉讼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核心归责证据被排除之后,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即“朱某龙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可能朱某龙是主要过错;也有可能双方同等过错;甚至不能排除对方驾驶员重大过错占据主要原因力的合理怀疑。

司法解释明确,死亡一人的情形,只有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才入罪;如果是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不满足交通肇事罪客观入罪门槛。本案中,“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这一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没有证据能够予以证实。

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当中,“行为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这一法定客观要素存疑、无法证实,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直接否定构成要件该当性,无需再往下开展违法性、有责性的进一步审查,犯罪即不成立。

需要厘清一个关键点:本案并不是说朱某龙调头、超载两件事客观上不存在;而是刑事审判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把“谁的行为起到主要作用”这一归责事实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高度。行政层面的事故认定书可以基于行政效率作出推定责任,但是该推定不能直接照搬到刑事犯罪的认定当中,行政责任不等于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朱某龙主观上确实不追求事故发生,对死亡结果持排斥态度,即便假设客观要件全部成立,主观上属于过失;但是客观要件已经不能证实,无需讨论主观过失的判断。

综上,从三阶层理论审视,本案无罪根源不是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而是作为过失犯罪归责基础的刑法因果关系、主要事故责任这两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因此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成立。本案是典型因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存疑而作出的疑罪从无判决。

三、运用连大有律师冤错平反六要素法则解构朱某龙一审无罪案

连大有律师六要素法则原本提炼于再审平反的冤错案件,但该法则同样适用于一审阶段就阻断错案、获得无罪的案件。而朱某龙案虽然发生在一审公诉阶段,潜在的错案风险在一审庭审就被化解,没有形成生效的有罪裁判。因此,六要素在本案当中的表现形态有所变化,部分要素是“阻止错案生成”而非“纠正已经生效的错案”。下面逐条对应解析:

1.要素一:核心事实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事实有问题)

本要素在本案当中高度达成,是本案能够获得无罪结果的客观基础前提。本案公诉机关证据体系当中,其余外围证据(报警记录、血检报告、伤情尸体鉴定、车辆机械鉴定、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能够证实“发生碰撞、人员伤亡、车辆机件状况、超载事实”等表层客观事实,但是整个指控证据体系的核心支柱——用来证明刑法因果关系、事故主次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基础存在重大硬伤。

关键性基础物证(案发时的限速标识)证据灭失,事后补拍照片、事后出具情况说明互相矛盾,无法还原案发时刻路段限速,直接导致对方驾驶员的过错程度无法评判。

事故认定书只给出“主次责任”的结论,缺失对于多项违法行为分别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的分析论证,结论缺乏事实说理支撑,不满足刑事证据客观性要求。

将行政程序得出的责任推定直接拿来充当刑事归责依据,没有独立的刑事层面因果关系论证。

整个定罪证据体系,一旦拿掉事故认定书,剩余证据材料无法独立完成“朱某龙负事故主要责任”这一关键事实的证明,证据链条发生断裂,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属于典型核心定罪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正是该事实层面的硬伤,为一审无罪判决埋下基础。

2.要素二:存在足以推翻指控的客观性新证据(证据有问题)

该要素在本案中属于部分达成,没有出现传统意义上“新发现物证、人证”,但是辩护人利用控方卷宗内部本身存在的证据矛盾,击穿控方证据体系。一般再审冤案当中,该要素表现为案发之后新找到的物证、新证人;但本案只是是一审程序,没有案外全新的客观证据出现。辩护律师并没有提交全新的事故现场物证,而是充分挖掘、出示控方卷宗本身自带的矛盾证据:

(1)卷宗内部两套互相矛盾的限速标牌照片;

(2)两份事后出具、无原始物证支撑的情况说明;

(3)两份车速鉴定的数值差异;

(4)事故认定书只有结论、没有因果关系分析的文书本身。

辩护人把控方卷宗内部客观存在的证据矛盾进行系统性梳理,向法庭展示控方自身证据之间无法消解的冲突,以此证明核心定罪证据不可采信。也就是说,本案用来推翻指控的“客观依据”不是案外新搜集的证据,而是案卷内已经存在、但是公诉方忽略的客观矛盾证据。这是一审阶段疑罪案件区别于再审平反案件的重要特征。

3.要素三: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偏差,混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边界(法律有问题)

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存在法律认知偏差,但不属于纯粹法律条文适用错误,而是证据规则上的认知误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条文本身理解并无错误,但是存在证据法层面的重大认知误区:混淆行政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与刑事犯罪归责责任,错误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性质事故认定书具备当然刑事证据效力,可以直接作为刑法上认定“主要责任”的定案根据,没有意识到人民法院应当对事故认定书开展独立的实质审查,认定书仅仅是证据材料,并非裁判结论。

该误区本质就是混淆行政违法评价与刑事犯罪归责的边界:行政处理交通事故优先追求行政效率,可以基于推定作出责任划分;但是刑事定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不能直接照搬行政推定结论。该法律认知偏差,是本案能够被起诉到法院的根源。该要素在本案当中表现为:办案机关证据规则理解的偏差,而非实体刑法条文的误用。

4.要素四:辩护方持续、体系化的有效辩护(律师很专业)

该要素在本案充分达成,是促成无罪判决的重要主观条件。本案的辩护可以概括为几层:第一,精准抓住本案命门,不纠缠细枝末节,直接攻击控方核心支柱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从证据三性的客观性角度进行质证;第二,充分梳理卷宗内部的证据矛盾,把互相冲突的限速照片、情况说明、两份车速鉴定全部提炼出来,向法庭揭示关键事实存疑;第三,区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明确指出:即便事故认定书行政层面有效,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交通肇事罪的归责结论;必须要论证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刑法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第四,客观提交民事赔偿全部履行完毕的凭证,该材料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无罪,但是向法庭展示案件全部民事已经化解,为法庭作出无罪判决提供现实基础;第五,辩护意见书面化,针对证据采信、罪与非罪充分说理,供合议庭评议参考。

本案辩护是一审当中的有效辩护在一审庭审环节完整发挥击穿控方证据链的功能,符合六要素当中“体系化有效辩护”的内核。如果本案辩护人没有抓住核心证据矛盾,仅仅从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角度做罪轻辩护,则极有可能本案会作出有罪判决。

5.要素五:司法机关能够坚持疑罪从无、独立审查判断证据(公权力机关特别是法院、检察院能正确履职,有担当)

该要素是本案一审无罪判决最关键的制度保障,充分达成。在本案当中,公诉机关已经提起公诉,控方持有事故认定书这一行政文书,侦查机关已经形成有罪认定惯性,在这种背景之下,审理法院没有对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简单照单全收,而是恪守证据裁判原则,开展独立实质审查,敢于直接将控方最重要的定罪证据不予采信,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疑罪从无规则,体现审理法官的司法担当。

同时需要客观看待:本案是一审程序,还没有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再审环节;本案的担当主要体现在审判机关。法庭并没有因为发生重大伤亡后果、社会有损害结果,就作出“有损害就要找一个人定罪”的结果归责,坚持刑法客观归责,必须把因果关系、主要责任证明到位,否则就宣告无罪。

同时应当区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公检机关,受“事故认定书当然有效”的司法惯性影响,没有识别证据体系的致命缺陷;但审判机关守住最后一道司法防线,纠正前期程序当中证据审查漏洞。

6.要素六:案件具备公开讨论空间,专业舆论与媒体理性监督,助力司法回归客观,当事人坚持坚信自己冤(社会很关注,自己很努力)

该要素部分达成。当事人朱某龙自侦查阶段即坚持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不认可自己应当承担主要刑事责任,行使复核权利;庭审当中尊重法庭,委托专业辩护律师,坚持无罪的辩护立场,当事人没有放弃自身权利,符合“当事人坚持坚信自己冤”的部分。

但是本案在一审审理当时,并没有形成大规模社会舆论、媒体广泛报道。该案件的传播与专业研讨,是在无罪判决书上网之后,被法学界、律师行业作为交通肇事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进行专业解读,形成专业层面的理性讨论空间,对于后续同类案件的办理起到示范作用。在案件审理当时,并没有外部舆论压力干预案件,是法庭内部基于证据规则独立作出的裁判。

综上,用六要素法则完整复盘朱某龙案:核心定罪证据体系根本性缺陷完全成立;依靠卷宗内固有证据矛盾实现推翻指控,没有案外全新物证;办案机关存在证据规则认知偏差;辩护方实现一审阶段体系化有效辩护;审理法院坚守疑罪从无、独立审查证据,具备司法担当;当事人坚持提出异议,但案件审理阶段缺少社会舆论介入,事后形成专业讨论。本案揭示六要素法则的拓展内涵:不一定全部要素完美齐备才能够获得无罪;在一审阶段,如果“核心证据体系缺陷、有效辩护、法院坚持疑罪从无”三大核心要素达成,即便没有新的案外物证、没有强大社会舆论,依然可以阻断错案生成,获得无罪结果。

四、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检机关履职存在的理念与制度问题

本案一审宣告无罪,但是为什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要将此作为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是来源于长期司法实践形成的思维惯性,对行政证据转化刑事证据的规则理解不到位,证据审查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高标准,暴露出交通肇事类刑事案件办理当中普遍性制度短板。

4.1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

关键现场物证保全存在重大疏漏。案发地点限速标牌是判断对方驾驶员是否超速、过错大小的核心原始物证。侦查机关没有第一时间固定、封存、多角度原始拍照,办案人员后续发生标牌被更换的情况,出现将其他案件卷宗的限速标牌照片混入本案卷宗的低级失误,事后只能出具情况说明回溯解释,造成关键客观事实永久性无法查清。物证保全的疏漏,直接造成后续整个归责链条断裂。

将行政交通事故认定思维直接带入刑事侦查,因果关系分析缺位。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重点满足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处理需求,给出主次责任划分,但是没有专门针对刑事犯罪所需要的刑法因果关系、每一项违法行为的原因力大小开展专门分析论证。例如:朱某龙调头瞭望义务履行情况;超载3.9吨和本次撞击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贾某的车速、过错对事故的贡献度,均没有专门论证,仅仅给出主次责任结论。该行政认定书直接移送作为刑事侦查的证据,缺少刑事视角的因果关系调查报告。

对证据矛盾没有主动排查消解。已经出现两份不同车速鉴定、两套矛盾限速照片,侦查机关没有开展补充侦查,实地复勘现场、调取道路建设档案、监控资料去核实案发时限速,没有去消解证据之间重大矛盾,直接将带着硬伤的卷宗移送审查起诉。

4.2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开展刑事层面实质审查,陷入“认定书即等于刑事责任”思维误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更多是形式审查事故认定书的文书形式、复核程序是否走完,没有独立审查认定书背后的事实基础是否牢靠;没有审查认定书是否对各方法务行为的刑法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作出充分分析;没有识别限速物证灭失带来的致命合理怀疑。

发现证据疑点之后,补充侦查履职不充分。卷宗当中限速照片矛盾、两次车速鉴定数值差异巨大,属于重大证据疑点。审查起诉机关应当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调取道路施工档案、路政档案、复勘现场,核实案发时刻路段限速,消解矛盾疑点。本案当中该补充侦查工作没有有效完成,带着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直接提起公诉。

混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层边界。本案民事损害后果客观存在,民事赔偿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但民事侵权责任、行政交通违法责任成立,不等于刑事责任就当然成立。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充分贯彻“客观归责”,没有剥离损害结果,独立评价行为人的刑法归责条件。

4.3制度层面的反思

本案折射交通肇事类刑事案件一个普遍性制度困境:大量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办案高度依附交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事故认定书。侦查、起诉机关习惯于直接采信行政文书,缺少一套独立的刑事因果关系、归责事实的审查机制。行政机关作出事故认定书追求行政效率,允许推定责任;但是刑事定罪要求排除合理怀疑,两套程序证明标准并不相同,不能直接无缝对接。朱某龙案一审判决,正是对该制度短板的一次司法纠偏。

五、同类交通肇事类刑事案件:律师如何开展有效辩护;当事人维权路径

朱某龙案的教训深刻:交通肇事罪虽然是过失犯罪,很多辩护人习惯于走认罪认罚、罪轻辩护路线。但是部分案件当中,核心归责事实存在重大证据瑕疵,具备无罪辩护空间。辩护重心应当前置在一审庭审,一旦一审作出有罪判决,后续再想通过二审、再审改判无罪,难度将指数级上升。

5.1一二审阶段辩护律师的体系化有效辩护路径(对应六要素法则要素四)

5.1.1要件导向辩护,坚持三阶层的客观优先审查,重点盯住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办理交通肇事罪案件,辩护不要一开始就纠缠主观过失,优先审查客观构成要件是否全部能够被证据证实,重点聚焦三项核心客观要素:

(1)行为人违反交规的行为;

(2)该违法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

(3)司法解释入罪门槛:死亡一人情况下,行为人是否负全部/主要责任。

辩护律师必须坚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份证据,不是判决书,辩护人必须对其开展实质质证,不能直接默认认定书结论成立。质证重点包括:①认定书据以作出的原始物证是否保全(限速标志、刹车痕迹、监控、行车记录仪等);②各项鉴定意见(车速、车辆机件)是否存在矛盾;③认定书文书本身有没有对各方行为的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论证,还是只简单给出主次责任结论;④是否存在行政推定责任(例如逃逸推定全责),该推定事实能否直接迁移到刑事归责。

5.1.2善于挖掘控方案卷内部自带的证据矛盾

很多疑罪案件,并没有案外全新的无罪物证,无罪的突破口就埋藏在公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内部。如同朱某龙案,两套矛盾照片、多份冲突的情况说明、多份差异巨大的鉴定意见。辩护人要完整阅卷,把卷宗内部证据矛盾逐条整理,形成矛盾对照表,向法庭揭示关键事实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很多辩护人只盯着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忽略挖掘控方证据自身的内在冲突,而这恰恰是疑罪无罪辩护最重要武器。

5.1.3区分三层责任:行政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向法庭充分释明

向法庭清晰阐释法理逻辑: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是行政法层面的事故责任,服务于交管部门行政处罚;

(2)民事调解、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民事高度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3)而刑事责任,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证明标准。三者评价目的、证明标准、归责原则完全不同,民事赔偿到位、行政认定主责,不等于刑事上就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本案辩护核心法理支点,应当写成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庭。

5.1.4区分“罪轻辩护”与“无罪辩护”,理性评估辩护空间

并不是每一起交通肇事案件都适合无罪辩护。如果原始物证完整,事故认定书事实基础扎实,因果关系清晰,应当优先考虑认罪认罚罪轻辩护。但是如果出现:关键物证灭失、鉴定意见重大冲突、认定书只有结论没有因果分析、责任依靠推定得出,就应当认真评估无罪辩护可能性。同时,即便做无罪辩护,依然可以把已经全部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作为量刑情节(如果法庭最终认定有罪时考量),做到两手准备。

5.1.5全部辩护意见书面化,申请法庭在裁判文书当中对事故认定书证据采信问题专门说理

对于核心证据事故认定书的质证意见,一定要形成完整书面辩护词、质证意见提交法院,入卷归档。并且向法庭申请:请求裁判文书专门就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予以采信进行说理。即便一审没有采纳无罪意见,书面辩护材料也将成为后续上诉、申诉最重要的基础材料。

5.2当事人遭遇同类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合法维权路径(对应六要素法则要素六)

高度重视侦查阶段的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不要放弃复核权利。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不认可责任划分,务必在法定期限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这是行政程序当中非常重要救济手段,朱某龙就行使该复核权利。不要等到移送检察院才提出异议。

把维权重心放在一审,不要把希望寄托上诉、再审。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一审先认罪,不行再上诉申诉”。一旦一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想要推翻交通肇事罪生效判决难度极大。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完整向律师陈述事故经过,提供所有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证人线索。充分利用一审庭审质证环节,把证据疑点完整呈现法庭。不服一审判决,务必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不要错过上诉期限。

正确看待民事赔偿和刑事定罪之间的关系。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是重要的从宽量刑情节,可以争取缓刑,但赔偿谅解不等于就一定要接受刑事有罪的结果。如果确实认为归责存在重大问题,依然可以坚持无罪辩护。当然也要客观认识:无罪辩护并不排斥积极赔偿化解矛盾,本案朱某龙一方就是完整履行民事赔偿,为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减少现实阻力。

判决生效之后的申诉路径。如果一审、二审作出有罪判决,当事人坚持认为案件证据存疑,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交刑事申诉,同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申诉材料核心要聚焦证据缺陷:原始物证灭失、证据之间无法排除的矛盾、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刑事定案根据,重点用证据规则说理,而不是单纯口头喊冤。

理性看待诉讼结果。无罪判决的前提必须是案件确实存在证据硬伤,并不是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都可以获得无罪。如果证据完整、因果关系清晰,应当理性看待定罪量刑。坚持在法律框架之内理性维权。

六、本案对于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司法机关、刑事法治建设的启示与启发

朱某龙案虽然只是一份基层法院一审无罪判决书,但是它的裁判理念对交通运输从业者、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刑事辩护行业、国家刑事证据法治都具备重要示范意义。

6.1对于社会公众、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启示

厘清一个重要认知: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不等于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严格法定门槛,不是“有死伤就必须有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结果归责。要区分民事赔钱、行政违法、刑事坐牢三者的边界。出现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当然带来刑事处罚。

对于货运、客运驾驶员,依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超载、违规调头、超速等违法行为。本案无罪,根源是刑事层面无法证实违法行为对事故起到主要原因力,并不等于超载、高速缺口调头是合法行为,该两类行为依然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要接受交管部门行政处罚。无罪判决不代表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上的负面评价。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报警、抢救伤员,尽可能自行拍摄多角度现场照片、留存行车记录仪视频,固定原始物证。原始物证的灭失,既会影响行政责任划分,也会直接影响后续刑事层面评价。

6.2对于侦查、检察、审判司法机关的启示

树立证据裁判思维,破除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迷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据材料之一,并非终局裁判文书。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都必须对认定书进行独立的实质审查,不能直接照搬行政认定的主次责任作为刑事归责结论。审查重点包括:原始物证是否完整保全;各项鉴定意见是否存在矛盾;认定书是否对各方违法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刑法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区分行政推定责任和刑事归责责任。

重视交通肇事案件当中关键原始物证的保全工作。限速标牌、刹车痕迹、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车辆碰撞痕迹,是判断过错大小、车速的基础物证。侦查机关应当第一时间固定、封存、多角度原始记录,防止物证事后灭失、物证被替换,避免后续关键事实陷入查不清的局面。物证一旦灭失,后续仅仅依靠事后情况说明无法替代原始物证的证明效力。

贯彻疑罪从无,拒绝“唯结果归责”。即便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的损害后果,也不能因为客观损害结果就一定要追究某个人刑事责任。刑事归责必须回到行为、因果关系,当关键归责事实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应当恪守证据裁判,敢于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完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建立独立于交管行政认定的刑事因果关系分析机制,对于拟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除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外,应当配套形成专门针对刑事诉讼的事故成因、原因力分析报告,消解证据矛盾;遇到物证灭失、鉴定冲突,应当积极开展补充侦查,尽可能查明客观事实。

6.3对刑事辩护行业的启示

交通肇事罪虽然是常见过失轻罪,但是依然存在无罪辩护空间。辩护人不能陷入惯性思维,一律只做罪轻辩护。阅卷应当优先审查客观构成要件,重点审视事故认定书背后原始证据基础,挖掘卷宗内部固有的证据矛盾。

熟练掌握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证据规则,厘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者边界,把该法理作为此类案件无罪辩护的重要法理支点。

无论无罪辩护意见是否被一审法庭采纳,全部质证意见、辩护词必须书面化入卷,为后续上诉、申诉留存完整的法律论证基础。

6.4对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宏观意义

本案生动实践《刑事诉讼法》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不仅仅适用于故意杀人、抢劫等重大暴力犯罪,同样适用于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即便案件有重大损害后果,依然要坚守刑事证明最高标准,不能降低证明门槛。

厘清行政认定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边界。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书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是人民法院保有独立的实质审查权力,司法权应当对行政证据进行过滤,不能让行政认定直接替代刑事司法的归责判断。这对于全部行政衍生而来的刑事案件(安全生产事故、消防事故等)均具备参考示范价值。

拓展冤错风险防范的理念,错案防范不只是生效裁判之后再审平反,更要把防线设立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庭审。连大有律师六要素法则原本用来分析再审平反冤案,本案展示:在一审阶段,如果核心证据存在硬伤、辩护有效、审判机关坚守证据裁判,就可以在源头上阻断错案的形成,不需要等到作出有罪判决再耗费巨大成本进行再审纠错。

平衡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本案判决并没有忽视被害人死亡受伤的客观损害,民事赔偿已经全部履行到位,民事层面损害得到完整救济;但是刑事层面坚守刑法谦抑,在证据达不到标准的时候拒绝发动刑罚权,实现了被害人权益保障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之间平衡。

结语

运用连大有律师冤错平反“六要素法则”理论审视朱某龙交通肇事一审无罪案:本案虽然没有经过再审改判,是在一审程序阻断错案生成,但是依然契合六要素的底层逻辑。

本案核心定罪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关键原始物证灭失,控方卷宗内部证据存在无法消解的矛盾;本案没有案外全新的物证,辩护律师挖掘卷宗自带的客观矛盾作为反驳指控的依据;办案机关存在“事故认定书当然等于刑事责任”的证据规则认知偏差;辩护律师开展了卷宗导向、要件导向的体系化有效辩护;审理法院不盲从行政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独立开展实质审查,坚守疑罪从无的证据裁判原则,具备司法担当;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坚持提出事故认定复核,坚持自身的辩护立场;案件在判决之后获得法学界专业层面理性讨论空间,但在审理当时并无社会舆论介入。

依托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分析,本案无罪的法理根源不是交通事故没有发生,而是交通肇事罪客观构成要件当中“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这一核心归责要素,由于关键证据被排除之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存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就阻却交通肇事罪成立。

本案也暴露出交通肇事案件办理当中的普遍性短板。如公检机关长期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形成证据依赖,忽视刑事诉讼与行政处理证明标准差异,关键原始物证保全疏漏,证据矛盾没有通过补充侦查予以消解。本案带给实务界深刻警示,交通肇事过失犯罪,同样必须严格恪守刑法客观归责、证据裁判原则。对于辩护律师,要跳出惯性罪轻辩护思维,认真审查事故认定书背后原始证据基础,善于挖掘卷宗内部的证据矛盾;对于当事人,要重视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将维权重心放置在一审庭审。对于司法机关,必须破除对行政认定书的证据迷信,开展独立实质审查,区分行政、民事、刑事三层责任边界。

朱某龙案是我国基层法院贯彻疑罪从无的鲜活样本。疑罪从无不是放纵违法,而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刚性底线: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只有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够发动刑罚权。既要充分救济事故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要坚守刑事司法的证据底线,不让证据存疑的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内容

无罪判决案号:湟源县人民法院(2017)青012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

连大有:《冤假错案平反的“六要素法则”——大有说法之刑辩观察》,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官网,20210713;

(作者单位: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特别说明1:本文基于公开新闻报道所载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不能生搬硬套其他案件的的辩护,不作为任何案件诉讼依据;本文观点仅为法律学术探讨,以现行有效法律、司法解释为基础,以公开的案件材料为依据,作者未能阅读相关案件的卷宗。如遇到专业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特别说明2:本文是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原创文章,如若转发请注明来源及作者,否则,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

连大有,又名连有,山东人,民进会员,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教授,仲裁员、研究员、经济师,主任律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现被聘为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临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阳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揭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本溪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沟通与谈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兼职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外实践导师、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管理学院劳动关系学院客座教授、重庆工程学院职业能力发展研究中心特聘法治教育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法治日报》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法商智库高级研究员。另为《中国商报》、《法制晚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上游新闻》、《澎湃新闻》、《上游新闻》、《红星新闻》、《新黄河》等媒体评论员。并担任国内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获奖情况:2009年度北京市青年骨干教师。2020年被评为年度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

研究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经济法(公司与企业法、金融法、互联网与反垄断)、民商事合同、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研究。

案件代理:近5年来代理上百起案件分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江苏、浙江、重庆、云南、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新疆、西藏等地。

媒体采访:自2015年以来,连大有律师曾接受中央电视台、央广新闻、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网、光明日报、法治日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中国商报、新京报、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半岛都市报、浙江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上海东方电视台、东方网、上游新闻、界面新闻、封面新闻、中国产经新闻、江苏卫视、中国新闻周刊、法律与生活、法制与新闻、民主与法治、民生周刊、华夏时报等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各类媒体的采访、点评热点案件或撰写案评1000余件。

学术成果:自2007年以来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等出版专著及教材30余部,发表各类学术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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