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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陈志凤、刘红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再审刑事判决书(无罪)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志凤、刘红系涉案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亦无法证实二人在传销组织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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