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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收集指引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收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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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驰某某、周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均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驰某某、周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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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吴某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案(单位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吴某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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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永烽钢管厂、李某1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案(单位无罪)
被告单位唐山市丰润区永烽钢管厂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故被告单位唐山市丰润区永烽钢管厂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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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案(无罪)
被告人盛某1集资借款客观上用于生产经营,承包或承揽的建设工程因资金不足而筹资,不具有吸收存款、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集资借款的对象特定、范围有限,虽有少量工友亲属借款,但是基于对工友的信任,不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其行为没有达到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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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万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徐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案(公司无罪)
经查,本案系被告人徐某2在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为主要活动,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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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案(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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