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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应当严格遵循自愿原则
合伙关系的建立和解除意味着一定权利义务的开始和终止,应当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合伙权益依附于合伙关系的存续,法院不能以判决的形式强制继续享有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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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未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不能退还合伙投资款
个人合伙依其性质,在合伙期间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包括出资或实物以及合伙取得的收益,均属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退伙或者终止合伙关系的清算程序,只请求退还合伙投资款,无合同依据,亦与个人合伙关系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法律特性不符,在此情况下,合伙一方请求退还投资款,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在法律适用上,个人合伙合同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而不应适用《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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