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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再审刑事案(无罪)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劳教所所长,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借公款,借款方五良织布厂与劳教所有长期劳务合作关系,所借款项用于织布厂的经营和资金周转,且在短时间内全部归还,王某某没有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不具有挪用公款罪公款私用的本质特征,不符合上述某政府22002年关于挪用公款罪立法解释的规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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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滥用职权罪再审刑事案(无罪)
申诉人李某1及辩护人提出,申诉人仅是村文书,不具有“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份,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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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1贪污、挪用资金再审刑事案(无罪)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某1犯贪污罪,虽有一定的证据,但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被告人赵某1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此罪证据不足,贪污罪名不能成立,予以采纳。XXX人民检察院出庭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不能得出赵某1犯有贪污罪的排他性唯一性结论,应予以支持。根据现有证据,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某1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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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3、徐某1等贪污罪再审刑事案(无罪)
本院予以采纳;XXX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XXXXXXX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原审上诉人徐某1贪污14959.9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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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贪污罪再审刑事案(无罪)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犯贪污罪事实有误,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宋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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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敬某某贪污罪再审刑事案(无罪)
原一、二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马敬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对原审被告人马敬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当改判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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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案(无罪)
原审判决定罪时未考虑到瑞某某公司电费、物业费账户存在收支混用情况,即可能将收取的电费用于支付公司其他管理费用,未考虑到业主欠费部分,未考虑到公司运营可能存在亏损等情况,所认定的事实并未能得出李某1侵占瑞某某公司财物达到犯罪标准的唯一结论,故原审判决认定李某1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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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职务侵占再审刑事案(无罪)
王某2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再审裁定认定王某2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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