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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职务侵占再审刑事案(无罪)
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评判,冉某某与十年红公司关于葡萄酒货款的纠纷未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冉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冉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被告人冉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冉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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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田某1职务侵占再审刑事案(无罪)
首先,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审被告人张某1、田某1具有非法占有金田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张某1、田某1接受谢某转让的股份,是在金田公司处于严重亏损且没有其他人接手的状态下,才被动接受了该部分股份。其次,原审被告人张某1、田某1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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